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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发布日期:2025-05-16 09:18   

一、业务名称: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二、业务品种:提取

三、业务概念(申请范围)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各分中心柜面。

五、办理流程

柜面办理:

(一)办理人持材料提出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批通过后,办理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指定银行卡,业务完结。

六、办理材料

1.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50000元(含)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利息)可提取至第一顺序继承人名下任意一家受委托银行一类借记卡。

提取时需提供:

1)第一顺序继承人本人居民身份证;

2)已故职工死亡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提取承诺书。

2.已故职工账户余额小于50000元且申请提取人非第一顺序继承人,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50000元时,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继承或受遗赠文件,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利息)提取至合法继承人指定受委托银行的一类借记卡中。

提取时需提供:

1)继承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2)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文件指定的所有继承人需同时到场);

3)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另需提供监护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关系证明或载明监护关系的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七、提取时限和额度

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一次性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提取后即销户。

八、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

 

如有问题请拨打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初审初校:李师冰

复审复校:张维

终审终校: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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