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 发布日期:2025-05-16 09:19
一、业务名称: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
二、业务品种:提取
三、业务概念(申请范围)
本市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四、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各分中心柜面。
五、办理流程
(一)办理人持材料提出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批通过后,办理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业务完结。
六、办理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有效身份证明:
1.租房人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登记证原件;
3.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七、提取时限和额度
签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之日起,一年(与上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间隔满365日)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际月租支出金额的12倍。
八、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
如有问题请拨打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初审初校:李师冰
复审复校:张维
终审终校:朱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