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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住房扩大面积提取
发布日期:2025-05-16 09:20   

一、业务名称:拆迁安置住房扩大面积提取

二、业务品种:提取

三、业务概念(申请范围)

本市缴存职工拆迁安置住房置换后扩大面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各分中心柜面。

五、办理流程

柜面办理:

(一)办理人持材料提出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批通过后,办理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业务完结。

六、办理材料

柜面办理:

(一)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

(二)扩大面积费税收发票。

(三)有效身份证明:

1.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购房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3.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七、提取时限和额度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之日起,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应大于扩大面积费税收发票的缴费金额。

八、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

 

如有问题请拨打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初审初校:李师冰

复审复校:张维

终审终校: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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