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安置住房扩大面积提取
- 发布日期:2025-05-16 09:20
一、业务名称:拆迁安置住房扩大面积提取
二、业务品种:提取
三、业务概念(申请范围)
本市缴存职工拆迁安置住房置换后扩大面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各分中心柜面。
五、办理流程
柜面办理:
(一)办理人持材料提出申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批通过后,办理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业务完结。
六、办理材料
柜面办理:
(一)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
(二)扩大面积费税收发票。
(三)有效身份证明:
1.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购房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3.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七、提取时限和额度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之日起,可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应大于扩大面积费税收发票的缴费金额。
八、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
如有问题请拨打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初审初校:李师冰
复审复校:张维
终审终校:朱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