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名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二、业务品种:提取
三、业务概念(申请范围)
缴存人(或配偶)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办理渠道
住房公积金各分中心柜面。
五、办理流程
1.办理人持材料提出申请;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
3.审批通过后,办理人确认并签字,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名下的银行卡,业务完结。
六、办理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
1.建设用地使用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预(决)算书。
4.有效身份证明:
①产权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产权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③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翻建自住住房:
1.建设用地使用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4.建设工程预(决)算书。
5.有效身份证明:
①产权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产权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③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大修自住住房:
1.不动产权证书。
2.建设工程预(决)算书。
3.房屋危险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书。
4.有效身份证明:
①产权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②产权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③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七、提取时限和额度
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应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危房鉴定通知书或大修审批表所出具或载明之日起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八、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结;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该笔业务受理完毕。
如有问题请拨打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服务热12329。
初审初校:王兴月
复审复校:张维
终审终校:朱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