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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16-03-29 15:01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 2015 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0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2015年12月8日三届七次管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船营区晓光路南棚户区改造项目发放利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的议案》;2016年3月9日三届八次管委会审议通过了《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度工作报告》、《关于2015年计划执行、增值收益分配及2016年计划编制情况的报告》、《关于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继续办理有关公积金缴存审批手续的议案》、《关于对2015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采取相关措施缓解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紧张的议案》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吉林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12个处室,下设9个分中心,委托管理1个管理部(东电管理部)。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4家。全年实缴单位5655家,实缴职工360778人,缴存38.29亿元,同比增长14.68%。当年新开户单位378家, 新开户职工 25368人,净减单位399家,净增职工5679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260.47亿元,缴存余额124.31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1.85%、12.26%。
        (二)提取:全年提取27.43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4.64%,比上年同期增加12.05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136.15亿元,同比增长32.13%。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6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0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6家,与上年持平。
        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490笔29.3亿元,同比增长39.17%、 57.42%。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1474笔29.33亿元,东电管理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笔0.06亿元。回收个人住房贷款9.56亿元,其中,市中心9.51亿元,东电管理部0.048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8975笔153.15亿元,贷款余额108.81亿元,同比增长15.33%、24.38%、22.95%。个人住房贷款率为87.53%,比上年同期增加7.61个百分点。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全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1亿元,应还贷款本金0.28亿元,实际回收贷款本金0.28亿元。截至2015年底,累计发放项目贷款2.19亿元,余额1.77亿元。
        (四)购买国债:全年,未购买国债,期末国债余额0.7亿元,与上年同期持平。
        (五)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17.03 亿元(含待上交廉租房补充资金2.06亿元、提取风险准备金1.15亿元、提取管理费0.36亿元)。其中,活期0.19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3.27亿元,1年以上定期9.61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3.96亿元。
        (六)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89.52%,比上年同期增加8.0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49513.26   万元,同比增长6.92%。其中,市中心48732.1万元,东电管理部781.16万元。存款利息收入8401.3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40929.91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82万元,无其他收入。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13243.38 万元,同比降低47.36%。其中,市中心12980万元,东电管理部263.38万元。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10720.26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360.3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989.4万元,其他支出173.42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36269.88万元,同比增长71.50%。其中,市中心35752.1万元,东电管理部 517.78万元。增值收益率3%,比上年同期增加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1589.69 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683万元(含东电管理部提取管理费用83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360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0997.18万元(含东电管理部提取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382.48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0614.7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9530.61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8237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2569.99万元,同比增长4.09%。其中,人员经费1679.71万元,公用经费593.37万元,专项经费296.91万元。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2495.17万元,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1679.71万元、524.64万元、 290.82万元;东电管理部费用支出74.82万元,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68.73万元、6.0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5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69.83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64‰。其中,市中心0.065 ‰,东电管理部为零。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未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48402.6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4.45%,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14%。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截至2015年底,未发生逾期项目贷款,项目贷款逾期率为零。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贷款余额的4%。当年未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128万元,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的比率为6.37%,项目贷款逾期额与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零。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5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全部清理完毕,余额为零,回收率为10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2.32%和14.68%。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
        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7.32%,国有企业占36.01%,城镇集体企业占1.44%,外商投资企业占1.0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3.4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72%。
        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46.02%,中等收入群体占52.53%,高收入群体占1.45%。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311995笔27.43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66.8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9.80%,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6.95%,租赁住房占0.14%);非住房消费提取占33.1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0.4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7.22%,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43%,其他占5.01%)。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08.84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9.34%。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48.01%,90-144(含)㎡占49.10%,144㎡以上占2.89%;新房占85.19%,二手房占14.81%。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本市共有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3个,贷款额度2.19亿元。其中,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项目2个1.39亿元,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个0.8亿元。建筑面积共15.22万㎡,可解决2299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7.29%,比上年同期增加28.1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2015年7月我市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限按吉林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要求确定为11,177.01元,缴存基数下限按吉林市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要求确定为2,235.40元执行,缴存比例为5%-12%。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分别于2015年3月1日、5月11日、6月28日、8月26日、10月24日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为: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0.35%;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为1.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内(含5年)为2.75%,5年以上为3.25%。
        (三)当年发放异地贷款和贴息贷款情况:当年发放异地贷款143笔、4051万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人数468人、贴息额168.79万元。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2015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吉建发〔2015〕15号),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进一步提高职工购房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出台了职工租房提取和购买自住住房可支付首付款,同时允许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划转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剩余本金等相关政策,得到了单位和职工普遍接受和认可。
        2.进一步放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是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存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变,仍为不低于房屋评估总价3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拥有1套住房尚未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无逾期贷款且有还款能力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二是核定贷款额度时,借款人月还款额从家庭月总收入的50%提高到60%。三是开展省内跨市州异地贷款业务,在省内其他市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在符合我市其他贷款条件下,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当年服务改进情况:中心2015年服务工作遵循“纳入体系,确定标准,形成品牌”的总体思路,立足服务职工的核心理念,全面实施“真心、贴心、细心、耐心、热心”的五心服务,实现了服务管理科学化、言行举止规范化、服务环境标准化、服务创新常态化。一是强化服务管理。年初成立了风险服务处作为中心服务工作的专项指导、管理与考核部门。组建运营昌邑分中心,实现了吉林市4区5县(市)公积金服务网点全覆盖。通过进一步理顺服务机构职能,使服务能力大大提升。二是规范服务行为。确立了中心服务标准,制定了“行为准则、仪容仪表、窗口岗位、例会规范、环境设施、视觉识别、投诉处理、服务时限、服务禁忌、服务范例”十方面规范,并形成了《中心窗口规范化服务指导手册》。以《手册》为纲,中心服务处对11个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化服务培训指导。实行视频监控和现场巡查,对窗口柜员进行服务行为规范,中心整体服务水平得到提升,初步形成了我市公积金服务品牌。三是开展服务竞赛。为深入贯彻服务规范、深化服务理念,中心组织11个服务机构开展了以“用心服务、提升品质”为主题的百日服务竞赛活动。通过学习竞赛、业务竞赛、场景竞赛、明察暗访、职工主题辩论赛等多项载体活动的竞技比拼,窗口员工夯实了服务和业务基本功,养成了良性竞争意识,转变了服务理念,活动成效十分明显。
        通过明确中心网站、微信、微博、短信等平台管理主体,完善网络信息发布机制,有效利用各类平台做好政务公开、政策宣传、交流互动,网络服务平台便捷优势充分显现。全年通过网站在线为职工答疑4587次,微信微博后台答复职工4988次,微信平台关注人数已超过万人,图文消息阅读量达6.6万人次,利用短信平台为职工发送业务提示短信72万多条,12329服务热线自助和人工语音服务总量达141,122人次。
        (六)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5家单位,进行了立案并给予了行政处罚;对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1家单位,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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