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思考与对策建议
- 发布日期:2024-08-08 15:01
文章来源:住房在线 湖南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住房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专项资金,缴存职工在办理提取、贷款等业务时,必须按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但近年来,房屋中介公司、房屋评估公司等一些企业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散布“公积金提取、成功后才收费”等违规广告及信息,与缴存职工共同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资料和虚构住房交易行为等手段骗提住房公积金。骗提行为违反了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的基本要求,扰乱了住房公积金运营管理的良好秩序,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打击遏制。
一、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类型
(一)以虚假的购房行为提取公积金。
主要是非法中介企业伙同缴存职工提供真实过户的不动产权证及税务发票申请提取公积金。或是同一套房产短时间内重复真实交易过户,多名职工连环骗提公积金。此类房屋交易价格较低,缴交的税费较少,购房总价基本上与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相近。或是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合伙买房、虚构住房交易,将同一房产同时过户到多名缴存职工名下,缴存职工以合伙共同买房为由各自骗提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以伪造的购建房证明材料提取公积金。
因部分县市区购房交易信息、不动产权信息未实现互通共享,期房销售购房合同备案制度不完善,中介企业或个人企图利用不动产信息、房产交易信息不易核查的空档,伪造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购建房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
(三)以伪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发票骗提公积金。
因医保信息尚未实现共享,住院及医疗信息核实困难,加上一些自费购买的医疗药品其购药及发票的真实性难以核实和界定。部分职工以此提供虚假的疾病诊断书、医疗发票骗提住房公积金。
(四)以伪造的亲属关系、婚姻状况证明等身份关系提取公积金。
因公积金中心与民政、公安部门之间的身份信息尚未实现共享,加之父母子女分户、夫妻结婚之后没有在同一户口簿上记载,部分职工与中介企业利用伪造婚姻状况证明或外市(地)公安部门证明难以核实的现实情况,伪造结婚证、外市(地)公安机关的身份证明骗提住房公积金。
二、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危害
(一)制约住房公积金互助性功能的发挥。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逻辑是由广大职工依规缴存公积金,进而汇集成为一个巨大的住房储金池,再根据缴存职工购房的需要,在符合条件时提取自己的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或从公积金贷款用于购房。因此,住房公积金互助功能的实现程度、惠及干部职工的范围,以及提供贷款的额度取决于住房公积金储金池的大小。违规提取公积金必将使住房公积金储金池非正常缩小,制约公积金互助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干部职工提供贷款的额度和范围必将受到一定影响。
(二)损害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公正性。
所有缴存职工,都拥有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和依规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但其功能主要用于与自住有关的购房、租房、修缮等,其它与住房无关的需求,原则上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公积金贷款,否则就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虽然骗提的公积金系职工本人所有,违规贷款将来也要如数偿还,但对于其他严守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来说,就享有了特殊的资金使用权,既不公平也不公正。如果不从严规范管理,必将导致违规提取的金额不断增长,违规贷款的数额不断增大,最终损害公积金制度的公益事业属性,损害公积金制度的权威性。
(三)滋生非法经营黑色产业链。
部分中介企业和个人违法散布涉及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虚假、违规广告,引诱、怂恿和帮助缴存职工以各种方式骗提住房公积金。骗提成功后,中介企业或个人则收取20%—50%不等的手续费,从中非法牟利。骗提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广告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秩序。如果不加强违规骗提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治理效能,将会使非法中介长期获取高额收入,进而形成以违规提取公积金和违规办理公积金贷款为主要业务的中介公司,最终催生非法经营黑色产业链。
三、治理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一是确定协同联动工作成员单位。骗提住房公积金涉及非法广告、虚假证明、城市管理等方面,只有将纪检部门、公安部门、监管部门、城管部门、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等单位列入成员单位,才能发挥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是明确协同联动工作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发现和移交相关问题线索,梳理排查制度漏洞,设立异常预警通报平台。城管执法部门对张贴的涉及提取、贷款业务等虚假广告全面进行排查、清除,保存有关影像证据资料,及时向其他协同联动单位移交有关情况及资料。市监部门对违规发布的非法虚假广告行为进行惩戒打击,推进营业主体登记开户信息等关联政务数据的信息共享。住建部门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行为,加大对不良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执法查处力度,推进购房合同网签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关联政务数据的信息共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一步推进不动产登记、建设规划许可、房产交易变更信息等关联政务数据的信息共享;定期推送频繁交易房屋(两次及以上)查实的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安部门对移交的骗提骗贷和虚假广告犯罪线索,依法打击处理。纪检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违规骗提公职人员,按相关纪律规定进行约谈、通报所在单位、责令还款或退款等。
三是定期研究解决协同联动工作问题。由公积金管委会主任定期组织联动工作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协同打击骗提住房公积金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协同联动打击骗提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
严格执行住建部、市监局等上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进行严肃查处和打击,直至列入黑名单,对伪造证件、合同、发票等行为的非法中介企业和个人,将问题线索移交市监局、公安部门等查处,依法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处罚。
(三)建立骗提追责机制。
党员骗提住房公积金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获取了暂时不应获取的财产性利益,应属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1条之规定,可给予党纪处分。“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干部职工提供伪造虚假合同、身份证明、税务票据等材料,可能涉嫌违反了《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1条规定可以给予政务处分。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当地纪委监委的沟通协调,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由纪委监委对违规骗提公积金的党员和干部职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责令退款,进行追责。
(四)建立内控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做到标准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晰,杜绝资料审核标准含糊不清、办理程序无章可依、责任边界虚化弱化,对审核提取资料、审批过程存在过错,并造成骗提公积金得以实现的工作人员采取影响考核、调整岗位、降职等方式实行终身追责。
二是加强日常稽核。一方面,以县一级公积金管理部门为单位常态化就每笔业务定期开展政策合规性、资料要件真实性、业务规范性稽核,及时发现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定期开展业务系统线上稽查,对存在骗提可能的业务重点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切实做到提取业务依法、规范、真实。
三是开展风险排查。全面排查梳理提取业务受理、审核、审批过程中的风险点,突出对骗提高发业务的风险筛查,建立廉政风险点清单,针对性提出防控措施,制定和完善政策制度,扎牢制度笼子,堵塞管理漏洞。
四是加强培训和廉政教育。坚决做到在权限和职责范围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纪律办理业务。
五是强化执纪问责,对违规受理审批业务、内外勾结骗提、收受红包礼金等,一经查实严肃问责处理。
原作者:永州市住房公积金党组成员、副主任 何胜瑞
初审初校:王芳
复审复校:崔万祥
终审终校:惠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