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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发布日期:2024-12-12 10:42   

何薇静 住房在线 湖南

 

一、增值收益的定义和分配

(一)增值收益的定义

1999年颁布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增值收益的定义进行了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的差额。通俗来说,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其实就相当于企业的利润总额。同时明确了一个特殊内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的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所以公积金中心在清理完封存后,如发现符合这一要求的账户,可以进行账务处理。

增值收益的分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可见,增值收益的分配主要是三个部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中,对此有明确的要求:

1.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按上述两种办法核定的各年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均不得累计列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具体比例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建委(建设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湖南省财政厅2006年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为:不高于年末贷款余额的2%计提。

2.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测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目前益阳中心的管理费用预算及开支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经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上缴本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实际这一部分,相当企业所说的净利润。

二、增值收益使用现状

根据2023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中国银行业100强榜单,笔者选取前十强的部分数据和2023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数据进行了简单的比对。

(一)2023年住房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规模对比

数据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和2023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

 

通过以上对比可知,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资产规模仅次于前十大商业银行,而净利润排在第六位,逾期率更是远低于所有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包括现金资产、证券投资、贷款、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而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资产规模仅包括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款和国债。

使用的局限性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单一,发挥的效益有限

一是社会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使用率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营成本也随之增加,尤其是信息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势必增加管理费用,在增值收益不可能出现爆发式增长的情况下,分配给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将下降,那么它的社会效益就会大打折折扣。

二是因公积金制度发展的不平衡,区域化差异明显。各中心各自制定增值收益分配方案,而使各中心的差异性更加凸显,容易引起缴存职工对制度本身的误解,从而加剧不平衡,引发社会矛盾。

三是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发展原则,为改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增值收益向缴存职工分配,提高缴存职工收益,这应是增值收益固有的属性和意义,但增值收益分配中一直未体现。因此,增值收益在现行分配机制下,都难以实现效益发挥的最优化。 

2.权属性质不明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只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增值收益到底是什么性质,为谁所有,为谁使用,没有明确定性。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来源不论是企业自筹,还是由财政拨付,都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属于职工个人,增值收益是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孽生收入,就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所有。但是《条例》又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将由财政支配。这就违背了缴存职工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享受廉租房的对象基本上都不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他们的住房保障应由政府投入资金,而不应调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正是因为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归属没有明确的限定,导致了住增值收益分配上存在着模糊不清、分配不当的争议。

3.资金运作模式封闭,增值渠道有限

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决定了它运行的主要目标是资金安全,并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获得稳定的收益。这一运行目标决定了公积金在各行政区域体内循环和封闭运行的模式,这虽然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但是公积金有着收益低、增值途径少等局限性。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主要来源于存款利息收入、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收入和国家债券利息收入等。但随着利率不断下调,导致公积金存款利息收益甚微,而购买国债的数额也不大,唯有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相对稳定。目前从全国整体形势来看,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地区之间不均衡,贷款的地域局限性尚未解决,所以住房公积金现有增值渠道的局限性已成为影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升的严峻问题。

三、增值收益的使用建议

根据以上调查分析,笔者认为,现有的增值净收益分配机制已明显不适应住房公积金制度高质量发展要求。只有拓宽增值净收益使用渠道,才能充分发挥增值净收益的综合效益。

合理分配至缴存职工,彰显制度公平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发展原则,为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水平,将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增值收益向缴存职工分配,提高缴存职工收益,促进制度公平发展。每年形成的这部分增值收益,应是按一定比例合理分配至缴存职工。比如在每年3月30日前制定并公布一个全国统一的净增值收益分配比例(参考结息利率),并在住房公积金结息日统一分配,真正体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属性。

合理计提和使用贷款风险准备金,缓解资金沉淀

一方面为了更好地防范贷款风险,强化增值收益的管理,应该进一步统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标准。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方法应灵活,对年度贷款风险、资金流动性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按合理比例提取;或者按账龄等级划分区间进行管理,不同的账龄等级由于风险不同采用不同的计提比例;其数额应该随贷款余额的增减而上下波动。另一方面畅通使用渠道,优化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机制,适当放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呆账认定条件,精简呆账核销程序,既保障贷款风险准备金安全可控,又使其发挥更大效应。

(三)适当扩大贷款业务增值优势,提升整体效益

扩大个人住房贷款既能体现住房公积金的运行目标,又能实现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体现政策性和收益性的统一。公积金中心应当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加强组合贷款、异地贷款、商转公贷款业务,探索装修贷款、其他住房消费类贷款研究。推行精准贷款设计,针对不同缴存群体,采用多样化的贷款政策,努力提高他们的消费意愿和住房消费能力,使公积金资金始终运行在一个高标准又安全的水平线内,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最终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

 

作者: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何薇静

 

 

初审初校:王芳

复审复校:崔万祥

终审终校:姜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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