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4-04-12 10:17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管委会六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现行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倍数
缴存职工贷款额度计算倍数提高至15倍,账户余额之和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最低可贷款额度提高至45万元。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
取消职工购买非户籍地或非公积金缴存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政策限制。缴存职工贷款购买非本市住房,在偿还首期贷款后,可随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缴存职工全款购买非本市住房或全款购买本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或购房合同备案日期满12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优化“商转公”贷款政策
(一)放宽“商转公”贷款缴存条件。缴存职工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二)推出“商转公”组合贷款业务。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以将原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