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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01 13:59   

一、政策调整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同时加强风险防控管理,确保公积金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依据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文件,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及“商转公”贷款政策。

二、优化五项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该政策旨在减轻职工家庭还贷压力,尤其是满足临近退休年龄职工的公积金贷款需求。

政策内容

调整前

调整后

男职工可贷款最高年龄

60

65

女职工可贷款最高年龄

55

60

(二)缴存职工贷款额度计算倍数提高至夫妻双方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账户余额之和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该政策旨在保障中低收入家庭和公积金账户余额较少职工的最低贷款额度。

政策内容

调整前

调整后

贷款额度计算倍数

10

15

最低可贷额度

30万元

45万元

(三)“商转公”贷款缴存条件调整为职工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商转公”贷款缴存条件与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执行标准一致,帮助更多缴存职工减轻还贷压力。

政策内容

调整前

调整后

公积金缴存条件

12个月

6个月

(四)推行“商转公”组合贷款业务。

已办理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以将原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商转公”组合贷款按照《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吉林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商转公”组合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不能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格的70%,且不得高于商业贷款剩余本金余额。

“商转公”组合贷款采用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借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未结清的情况下,公积金中心审核贷款条件、进行房屋评估,核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后,将原商业贷款的部分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因“商转公”组合贷款是在尚未结清原商贷的情况下,增加公积金中心为该房屋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人,所以需原商贷银行同意后方可办理。目前,已与我中心签署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有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和吉林银行。下一步,中心将持续拓展“商转公”组合贷款合作银行的范围。

(五)优化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

为满足缴存职工异地购房的实际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取消职工购买非户籍地或非公积金缴存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政策限制。同时为加强公积金风险防控管理,依据《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有关规定,对购房提取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1.缴存职工贷款购买非本市住房与贷款购买本市住房提取执行标准一致。

(1)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含提前部分还款提取):贷款首期还款后,可随时申请第一次提取,之后每间隔1年(365天)可再次提取,夫妻双方每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当期实际发生偿还贷款本息额。

(2)提前全部结清提取: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提前全部结清的金额。提取时限须在贷款结清后一年内办理。

2.缴存职工全款购买非本市住房或全款购买本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相关要求。

(1)夫妻双方可在购买住房两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此政策为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性规定。

(2)为加强风险管理,有效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秩序,缴存职工家庭全款购买非本市住房或全款购买本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须购房一年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取消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等要件。

综上,缴存职工家庭全款购买非本市住房或全款购买本市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须在购房一年以后且两年以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时间按合同登记备案日期或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日期认定。

 

政策原文: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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