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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5-02-07 09:23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归集业务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修订了《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依据《办法》制定了《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修订及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2014年,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住建部推出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2019年,国务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中心按部司要求做出相应的归集政策调整,导致2014年的《办法》与现行政策有一定的差异性,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国家、部司文件规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实施目的

通过本次《办法》的修订,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修订情况解读

(一)规范个人账户封存办理材料

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时,根据不同封存原因,缴存单位需提供对应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职工因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为职工办理封存时,需提供退休审批表或情况说明;

2.职工因离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为职工办理封存时,需提供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

3.职工因死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为职工办理封存时,需提供死亡证明;

4.职工因工作调转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为职工办理封存时,需提供调令或商调函等材料;

5.职工因出境定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为职工办理封存时,需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材料。

(二)放宽单位申请缓缴条件

单位因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的,政策调整前单位申请缓缴时应不欠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后办理缓缴时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不应超过6个月。

(三)规范缴存比例设定

单位设定缴存比例,政策调整前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政策调整后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政策原文:关于公开征求《吉林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初审初校:王兴月

复审复校:张维

终审终校:朱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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