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网!吉林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行政强制】加处罚款
发布日期:2018-01-06 13:31   
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市政府各部门 行使阶层 市级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