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网!吉林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发布日期:2018-01-06 15:04   

  一、监管对象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人 

  二、监管内容 

  申请人是否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借款申请人是否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 

  三、监管方式 

  1、执法检查:受理投诉、举报,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2、日常检查:结合提取和贷款业务分类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对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管措施 

  1、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到两次; 

  2、重点开展租赁提取、异地购房提取的检查; 

  3、重点开展对连续缴存时间短、首付款真实性等情况贷款申请人的检查。 

  五、监管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方式,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来意和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及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和贷款支持住房消费情况的真实性实施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相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4、监督检查人员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获取相关调查资料; 

  5、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违规处理 

  1、 职工采用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的,追回提取款项本息,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职工采用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