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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依据及条件
发布日期:2020-05-04 10:10   
  

实施条件

实施依据

行政处罚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强制以及对单位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强制。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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