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程序
- 发布日期:2012-08-13 10:24
一、责令改正
依据调查事实,对确有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行为的单位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须送达回执)
二、立案
对未按责令改正期限改正违规行为的单位,填写立案报告,报中心主管领导审批。
三、调查笔录
围绕当事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询问取证。
四、集体讨论
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经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事先告知
对经集体讨论给予行政处罚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执法依据及拟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须送达回执)
六、听证告知
对经集体讨论拟给予行政处罚单位送达听证告知书,依据法律程序告知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须送达回执)
七、听证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须在接到听证告知书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行政处罚法》组织听证会。
八、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行政处罚法》及中心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具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催告书
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心依据《行政强制法》对当事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告知当事人在10个工作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结案报告
案件处理完毕,整理办案全过程综合报告,报领导审批结案。
201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