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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政务信息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9-02-26 08:40   

  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中心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消除各种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五)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主责澄清、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各部门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义务。 

  第五条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坚持中心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统筹、协调,各责任部门依职责澄清,中心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第二章 澄清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中心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非本部门公开权限内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职责权限有关联的信息公开,由本部门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后,再行公开。 

  第八条 中心各部门应实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公开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九条 中心针对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制定澄清工作方案,确定澄清内容、澄清渠道、澄清方式,及时确定拟控制的信息公开渠道、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方法等。 

  第十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心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确保处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十一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中心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增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十三条 中心要高度重视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四条 中心要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善于利用新闻发布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三章 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信息公开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务信息澄清中,具有以下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部门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免谈话、通报批评的处理: 

  (一)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公开信息不准确的; 

  (二)未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公开信息,造成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三)未及时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务信息的; 

  (四)对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务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澄清的。 

  第十六条 对未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未及时发现、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务信息,影响中心社会形象,对公积金中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由中心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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