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聘请义务监督员制度
- 发布日期:2019-02-26 12:54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推进中心政风行风建设,更好地发挥政风行风义务监督员(下称义务监督员)的作用,加大社会和群众监督力度,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全面健康发展,根据省、市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聘请人员范围
中心义务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由党代表、市人大、政协委员、纪检检察、新闻媒体、群团组织、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服务对象代表和群众代表等组成。
二、义务监督员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政治敏锐性;
(二)关心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热心社会监督工作,有较强的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熟悉住房公积金基本知识;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联系群众,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履行义务监督员的义务。
三、聘请方式
由中心机关党总支拟定初步人选,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报中心党组研究同意后向被聘请人发函。在得到同意受聘答复后,中心向其发放聘任证书,并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四、聘任期限
中心聘请的义务监督员一般任期2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五、义务监督员管理
(一)义务监督员由机关党总支负责管理和联络;
(二)机关党总支负责具体实施义务监督员队伍的挑选、考核、配备和调整工作;
(三)义务监督员无报酬;
(四)中心每年对义务监督员考核一次,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义务监督员可以采取一定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六、义务监督员职责
(一)巡视检查中心工作,对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政风、行风和效能监督并提出意见;
(二)参加中心的相关活动和会议,参与有关重大问题的调研,为中心班子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中心做好政行风和效能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反映沟通群众意见,促进中心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和理解;
七、义务监督员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
(二)宣传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中心的有关会议、检查和活动;
(四)重视调查研究,主动反映社情民意,协助做好有关思想教育工作;
(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每进行一次检查都要记录检查情况,填写《中心政风行风义务监督员工作记录表》;
(六)对涉及中心政行风、服务规范、作风建设、工作纪律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向机关党总支反映,督办整改落实及反馈情况。
八、义务监督员工作制度
(一)联系制度
中心机关党总支要及时向义务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可采取电话、信函、登门走访等各种形式保持与义务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其对行风建设和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加强与义务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义务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部门各单位对义务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二)工作例会制度
中心每年召开一次至二次义务监督员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布置任务,听取义务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三)通报反馈制度
中心机关党总支对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转递的群众来信及投诉、举报,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并及时向义务监督员反馈办理和落实情况。因特殊原因暂时落实不了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义务监督员,并做出解释。
九、义务监督员的纪律要求
(一)义务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必须持有义务监督员证;
(二)义务监督员不得持证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
(三)义务监督员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任何可能对工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物。
十、义务监督员的解聘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聘用:
(一)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二)聘用期内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纪律要求的;
(三)因健康问题无法胜任义务监督员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停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