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
- 发布日期:2019-02-21 14:34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执行情况报告;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和编制配备数量,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21个机构:办公室、人事监察处(机关党总支)、计划稽核处、会计核算处、归集处、个贷管理处、项目贷款管理处、法规处(监督检查处)、业务指导处、信息技术处、船营分中心、昌邑分中心、龙潭分中心、丰满分中心、永吉分中心、磐石分中心、桦甸分中心、舒兰分中心、蛟河分中心、个贷中心、客户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预算表格
一、2019年收支预算总表
二、2019年收入预算总表
三、2019年支出预算总表
四、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总表
六、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总表
七、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拨款支出预算总表
八、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表
九、2019年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点击下载: 2019年度部门预算表.docx
第三部分 情况说明
一、2019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本单位支出全部用于住房保障支出。2019年收支总预算5928.9万元,比2018年减少103.5万元,主要原因一是公务用车改革后,三公经费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二是办公楼购置等资本性支出有所减少。
二、2019年收入预算情况
2019年收入预算5928.9万元,其中,本年收入5928.9万元,占100%。本年收入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5928.9万元,占100%;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占0%。
三、2019年支出预算情况
2019年支出预算592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630.9万元,占61.2%;项目支出2298万元,占38.8%。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3191.6万元,占87.9%,公用经费439.3万元,占12.1%。
四、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
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5928.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928.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0万元。支出包括:住房保障支出5928.9万元。
五、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情况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592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630.9万元,占61.2%;项目支出2298万元,占38.8%。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3191.6万元,占87.9%,主要用于职工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经费439.3万元,占12.1%,主要用于商品和服务支出。
六、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630.9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3191.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取暖费、其他对个人家庭的补助。
公用经费439.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拨款情况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23万元,比2018年预算数减少30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8年预算数增加(减少)0万元。
2、公务接待费5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比无增减。
3、公务用车运行费18万元,比2018年预算数减少30万元。主要原因是中心公务用车改革后减少了公务用车的运行费用。
八、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的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本单位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无机关运行经费。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142.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409.7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573.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159.8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8年末,部门本级和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3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套。
2019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9年纳入财政绩效评价范围项目1个,涉及金额70.8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通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 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当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上缴上级支出:指附属单位上缴上级的支出。
(十一)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三)“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费的国际旅游、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保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