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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时间:2025-04-25 08:30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425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降低管理风险,维护和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以及住建部有关公积金提取的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与监督,管理中心下设的分支机构依据本办法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职责。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退休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

第四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商品房),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提取;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申请提取;

(三)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应自签订购买公有住房契约书或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之日起申请提取;

(四)拆迁安置住房,置换后扩大面积的,应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或取得扩大面积费税收发票之日起申请提取;

(五)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应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危房鉴定通知书或大修审批表所出具或载明之日起申请提取。

第五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自首次还款产生之日起申请提取。

第六条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应自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之日起申请提取。

第七条 退休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申请提取。

第八条 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申请提取。

第九条 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自电梯竣工验收之日起申请提取。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条 对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购房金额;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第十一条 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二条 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应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对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应大于管理中心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

第十三条 退休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一次性提取其账户内的全部余额,提取后即销户。

第十四条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12个月提取一次本人账户内的余额。

第十五条 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按相关规定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余额。

第十六条 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应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中个人实际支出金额,电梯后期运行、维护和维修费用不在提取范围内。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提取范围的,应由本人申请提取;确需代办的,可委托配偶、单位或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

第十八条 职工可通过管理中心分支机构的柜面或线上渠道发起申请,按规定的提取情形提交(或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职工须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同时应授权管理中心通过数据共享协查信息。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受理职工提取申请的相关材料,通过数据共享协查无异议的,即办即结;对于相关信息或提供材料存疑的,职工提需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职工。

第六章 提取监督

第二十条 职工有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管理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在2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430日。201371日起施行的《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和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住建部有关公积金提取的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退休的;

(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职工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职工家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九)(十)项规定的,本人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四)(五)(六)(七)项规定的,办理提取后个人账户自动注销。同一住房符合多种提取情形的,职工应按一种情形提取。

第五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职工作为共同产权人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产权人之间应是直系亲属(配偶、父母或子女)关系;仅取得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得申请提取。

第六条 全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购买该自住住房交易过户之日起,未满12个月再次交易过户的,应自再次交易过户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所提金额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商品房)并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因退房发生备案撤销,应自撤销备案之日起1个月内,退还所提金额至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上述两种情况过期不退还的限制其住房公积金使用权限。

第七条 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等情形,管理中心需对购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的,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对于职工个人婚前全款购买自住住房,婚后配偶申请提取(含首付款提取)的;夫妻间现有自住住房交易过户的;夫妻双方离婚后原自住住房产权发生变更的等虚构交易行为,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职工及其配偶已不具有住房所有权,申请提取该套住房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金额的,不予受理其公积金提取申请。

第九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管理中心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并在2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三章 提取申请时间、额度及证明材料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提取范围,并按规定提供提取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为原件;职工未绑定银行卡或需更换绑定卡的,办理时应提供任意一家受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一类借记卡卡号。

第十一条 职工全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为准,一次性提取。

职工购买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自满足提取条件之日起申请提取;购买非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购房所在地与职工户籍地不一致的,12个月后申请提取,购房所在地与职工户籍地一致的,提供户籍证明后即可申请提取

(二)提取总额不应大于(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税收完税证明的计税金额;若与父母、子女共同产权,按共有产权人所占产权比例确定提取金额。

(三)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和税收完税证明。

2.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购房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共同产权人(父母、子女)提取的,应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

3.购买非吉林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所提供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职工需提供补充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第十二条 职工全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为准,一次性提取。

职工购买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自满足提取条件之日起申请提取;购买非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购房所在地与职工户籍地不一致的,12个月后申请提取,购房所在地与职工户籍地一致的,提供户籍证明后即可申请提取。同一套住房提取后再次交易的,12个月内只能办理一次全款购房提取,本次全款购房提取时间须与上次全款购房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

(二)提取总额不应大于交易时产生的契税计税金额或住房实际的市场价值;若与父母、子女共同产权,按共有产权人所占产权比例确定提取金额。

(三)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和税收完税证明。

2.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购房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共同产权人(父母、子女)办理提取手续时,应提供户口簿等关系证明。

3.购买非吉林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所提供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职工需提供补充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第十三条 职工于2024101日之后以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含本市公积金贷款、异地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贷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为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流动性,当住房公积金个贷率超过85%时,此项政策暂停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应自购房贷款发放后,一次性提取购房首付款。

(二)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金额不应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且提取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住房总购房款,住房总购房款以《借款合同》标明的抵押物价值为准。

(三)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购房人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登记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商业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应自签订公有住房契约书或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之日起,一次性提取。

(二)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上的购房金额。

(三)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公有住房契约书或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

2.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

3.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购房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十五条 职工拆迁安置住房置换后扩大面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应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之日起,一次性提取。

(二)提取总额不应大于扩大面积费税收发票的缴费金额。

(三)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和扩大面积费税收发票。

2.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购房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十六条 职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购房贷款首次还款后,可随时申请第一次提取;再次提取,以上次提取时间为准,间隔时间需满12个月。职工婚前贷款购房的,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套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申请时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可随时申请第一次提取;再次提取,以上次提取时间为准,间隔时间需满12个月,提取金额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计算。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购房贷款的,应自还款之日起,一次性提取。

(二)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应大于当期实际发生偿还贷款本息额,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夫妻双方离婚的,该套住房实际所有权人可申请提取,提取金额不应大于该套住房实际所有权人(含现配偶)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购房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应超过还款金额。

(三)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借款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偿还商业性购房贷款或偿还组合贷款应提供近1个月正常还款明细;首次提取还应提供借款合同,之后再次提取不需要提供。

3.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商业性购房贷款提取、正常结清商业性购房贷款提取,应提供贷款结清证明及还款凭证。

4.不动产权证书上住房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符的,应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等可证明住房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异地购房所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职工提供补充证明材料或以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回复为准。

(四)职工可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约定提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管理中心依照所签订的协议内容,按月或按年为职工自动办理公积金提取,即从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中提取约定金额,并转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1.约定提取的贷款类型包括: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组合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2.约定提取累计金额不应大于实际发生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3办理约定提取时应提供借款合同和近1个月正常还款明细。

4.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借款人配偶办理或配偶代办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5.已办理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组合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的职工,在《协议》生效期间发生提前部分还款、提前还清贷款或贷款期限变更等贷后变更业务的,应持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协议》变更或终止:

提前部分还款持还款凭证、还款计划办理协议变更;贷款缩期持合同变更协议、还款计划办理协议变更;提前还清贷款持结清证明办理协议终止。

6.已办理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约定提取的职工,在《协议》生效期间发生提前部分还款、提前还清贷款或贷款期限变更等贷后变更业务的,约定提取额度和期限同步变更,职工无需办理《协议》变更或终止。

第十七条 本市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在吉林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住房,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

(一)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可不定期、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最多提取次数为12个月内12次。

1.职工12个月内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职工实际月缴存额50%12倍,其中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12个月内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职工实际月缴存额的12倍。

新市民是指办理提取业务时未获得本市非农业户籍或获得本市非农业户籍未满3年的本市缴存职工;青年人是指办理提取业务时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下的缴存职工;多子女家庭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本市缴存职工家庭。

2.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新市民、多子女家庭申请提取,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原件,多子女家庭如父母子女不在同一户籍或在同一户籍无法确定子女关系的,应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自签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之日起,12个月(与上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间隔满365日)提取一次。

1.每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际月租支出金额的12倍。

2.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住房租赁合同和(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租房人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登记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应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一次性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提取后即销户。

(三)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封存期满且未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已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

(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6个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公积金账户封存后随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一次性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提取后即销户。

(三)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应自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一次性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提取后即销户。

(三)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50000元(含),且提取申请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利息)提取至提取申请人名下任意受委托银行一类借记卡,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第一顺序继承人本人居民身份证。

2.已故职工死亡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提取承诺书。

(四)已故职工账户余额小于50000元(含)且提取申请人非第一顺序继承人,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50000元,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含利息)提取至合法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指定受委托银行的一类借记卡中,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继承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等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2.合法继承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若文件指定多名继承人,则所有继承人应同时到场。

3.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另需提供监护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关系证明或载明监护关系的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

第二十一条 吉林市区域内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12个月(与上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间隔满365日)提取一次。

(二)可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低保证原件。

2.近期低保金领取证明。

3.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家庭因遭遇地震、火灾、水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或职工家庭遭遇其他突发事件,应对突发事件的自负费用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家庭因遭遇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应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遭遇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双方父母、子女)应自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因遭遇不可抗力造成家庭经济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金额以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结果或管理中心进行现场踏查核实结果为准;因遭遇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应对突发事件实际支付的金额。

(三)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遭遇不可抗力造成家庭经济损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应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结果或管理中心现场踏查核实后要求提供的佐证材料;因遭遇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应提供费用支付票据及遭遇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明。

2.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的,应出示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出境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应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一次性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提取后即销户。

(三)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所在地户口注销证明。

2.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配偶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四条 职工家庭或双方父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应自电梯竣工验收之日起,一次性提取。

(二)提取总额不应大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中个人实际支出金额,电梯后期运行、维护和维修费用不在提取范围内。

(三)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加装电梯所在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2.备案的加装电梯协议。

3.电梯监督检查报告或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4.实际费用支出证明。

5.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购房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登记证;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6.双方父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应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

第二十五条 职工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应自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次性提取。

(二)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建设工程预(决)算书上的总金额。

(三)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建设用地使用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预(决)算书。

4.产权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产权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六条 职工旧住房拆除,重建新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应自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次性提取。

(二)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建设工程预(决)算书上的总金额。

(三)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建设用地使用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4.建设工程预(决)算书。

5.产权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产权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七条 职工加固或修缮治理住房安全性危险鉴定为C级或D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应自出具危房鉴定通知书或大修审批表之日起,一次性提取。

(二)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建设工程预(决)算书上的总金额。

(三)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

2.建设工程预(决)算书。

3.房屋危险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书。

4.产权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产权人配偶提取或配偶代办提取的,应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四章 提取办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 职工可通过管理中心分支机构的柜面或线上渠道发起申请,按规定的提取情形提交(或上传)相应的申请材料,职工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同时应授权管理中心通过数据共享协查信息,管理中心可依据协查结果适当调整或精简提取材料。委托单位代办提取的,单位专管员持单位介绍信、专管员身份证、《单位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提取申请人名下任意一家受委托银行一类借记卡及其他提取材料到柜面办理。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受理职工提取申请的相关材料,通过数据共享协查无异议的,即办即结;对于相关信息或提供材料存疑的,职工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职工。

第三十条 提取审核通过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提取至职工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提取至职工本人账户或委托公证书指定账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的,应提取至死亡职工账户或第一顺序继承人账户或法定继承人指定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55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430日。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级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级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从其调整。


 

单位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经职工本人(或继承人)申请,我单位现委托   同志(身份证号码:     )到你中心为职工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金额合计为:     元(大写金额:    )。为更好地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对我单位为职工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做出如下承诺:

一、单位将严格按照《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进行核实。

二、保证在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过程中向你中心提交的所有提取相关材料是真实的。

三、单位承诺,对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并及时、准确地交还给职工本人。因单位管理不善致使职工本人未能如数得到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我单位将承担全部责任。

四、单位代办死亡提取时,所提取住房公积金将依法交于已故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如有其他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你中心主张分配上述款项的权利,由我单位负责处理相关争议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公章)     

                                   

死亡提取承诺书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姓名       ,证件号码        ,与缴存职工          (证件号码        )的关系是。本人现申请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特承诺如下:

一、本人在办理提取业务时所作的陈述和所提交的材料均真实无误;

二、本人经与其他所有继承人核实后确认,未发现缴存职工生前订立了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三、本人同意办理提取公积金账户内全部金额,并在提取后注销公积金账户;

四、本人提取公积金后,将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提取的款项;

五、如有其他继承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你中心主张分配上述款项的权利,由本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并承担赔偿责任;

六、本人愿意承担违反本承诺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人为已故缴存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

 

       

 

政策解读:关于《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解读

 

初审初校:李师冰

复审复校:张维

终审终校:朱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