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各缴存单位、职工准确理解《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内容,规范有序开展调整工作,现结合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依据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需按年度核定调整,这是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提升缴存基数核算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本次调整采用“分阶段两次调整”模式,既符合政策要求,又贴合实际工作需要,实现缴存服务的优化升级。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调整范围
吉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职职工及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二)缴存基数核算规则
1.计算口径:缴存基数以职工2025年度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月平均工资为核定基础。工资总额计算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具体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类奖金、津贴与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2.计算公式。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3.示例说明。某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为6500元,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单位缴存部分:6500×12%=780元;
个人缴存部分:6500×12%=780元;
月缴存总额:780+780=1560元。
(三)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1.首次调整(2026年1月起):暂以2024年度吉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设定上限,具体标准为21272.25元,下限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5〕59号)明确的2020元执行。
2.二次调整(待数据公布后):待2025年度吉林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公布后,上限同步更新为该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此次调整仅针对缴存基数超过原上限标准的职工,调整完成后对差额部分进行补缴。
三、办理流程及渠道
(一)线上办理
缴存单位首次办理基数调整业务,可登录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办理;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通过中心微信小程序自行办理。业务全程实现“零材料”“即时办结”,高效便捷。
(二)线下办理
缴存单位需携带《缴存基数调整登记表》《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前往所属分中心业务窗口办理。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22日
初审初校:赵博
复审复校:韩萌
终审终校:惠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