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府网
|
吉林市政府网
一网搜索
显示/隐藏搜索
首页
新闻频道
政策法规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网上服务
办事指南
显示/关闭菜单
关闭
首页
新闻频道
政策法规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网上服务
办事指南
首页
政务公开
权责清单
共性权力
共性权力
打印
【其他职权】行政复议
时间:2018-01-06 13:26
项目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主体
市政府各部门
行使阶层
市级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