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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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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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首违不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首违不罚”的情形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初次违规且危害后果轻微,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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