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

  •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
  • 时间:2025-09-25 14:53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法律依据

备注

1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违规行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情形

法律依据

备注

1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情形

法律依据

备注

1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情形

法律依据

备注

1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者补缴手续。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行政强制法》第5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