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食运道商贸有限公司:
关于你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案,我中心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公积金行处罚决〔2026〕025号)、《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吉市公积金责限缴〔2026〕025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公积金行处罚决〔2026〕025号)
2.《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吉市公积金责限缴〔2026〕025号)
初审初校:李朋
复审复校:马哲
终审终校:惠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