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时间: 2017-06-28 18:27
 

 

委托机关: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宗英

地址:吉林市松江中路65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吉林市劳动监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刘丽辉

地址:吉林市城建大厦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吉林市劳动监察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二、委托执法权限

   吉林市劳动监察支队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执法职能:

    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进行监察。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

1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劳动监察行政处罚;

2吉林市劳动监察支队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吉林市劳动监察支队责任

1在委托范围内,以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委托期限

201711日至201912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或组织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委托机关(盖章)              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王宗英     法定代表人(签名):刘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