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58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经办管理规程(试行)》(吉人社办字﹝2017﹞64号)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管理体制,完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管理(以下简称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制度,充分发挥特药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效能,切实落实参保人员待遇,决定在我市开展2018年度特药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根据公正公开、择优选择、便于管理、少量试点、稳步推进、逐步推开、能进能出的原则,开展特药定点工作,更好的满足全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申请条件
(一)医疗机构:
1.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经卫生计生部门评定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肿瘤专科医院、综合医院;
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4.具有使用特药的专业科室,并配备为参保患者提供特药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
5.需应用肿瘤分子靶向等相关特药的,应具备恶性肿瘤治疗等相应技术资质和实力,并原则上具备基因检测能力;
6.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吉林省作为特药援助点的医疗机构优先纳入;
7.近3年无因重大违规行为被药监、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8.能够认真执行医疗保险总额控制和支付方式改革要求,近1年内无因过度医疗(用药)、推诿病人等受经办机构处罚的情形。
(二)零售药店:
1.具有特药管理服务经验的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品销售单位的下属零售药店,并全国布点DTP销售网络的专业药房;
2.申请单位的企业集团或连锁销售单位具备与特药生产厂家签署的一级经销商协议;
3.具备一定数量特药品种的销售资格;
4.具有一定的规模,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企业集团省内药业公司或省内连锁药店年营业额在1亿元以上;
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6.具有特药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并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和1名执业药师;
7.近3年无因重大违规行为被药监、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8.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9.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吉林省作为特药援助点的药店优先纳入;
10.获得特药生产厂家颁发的荣誉奖项者优先纳入;
三、评估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报送申请资料(4月11日-4月13日)。符合申报范围的各医药机构,通过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并填写《评估申请表》,向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报送申报资料。
携带资料(请按下列顺序排列)包括:
1.医疗机构
(1)吉林市医疗保险特药定点医疗机构评估申请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使用特药专业科室名单、为参保患者提供特药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名单及医师资格证、注册证、药师证、执业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特药品种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6)申请机构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7)使用特药应具备相应技术资质的证明材料;
(8)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的特药合作协议;
(9) 卫生部门开具的近3年无重大违规行政处罚证明;
(10)申请机构所在地址百度地图。
2.零售药店
(1)吉林市医疗保险特药定点药店评估申请表(附件2);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执业医师、药师的执业资格证、注册证、职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特药品种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6)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7)申请单位股权股份权属证明材料、药店权属证明材料,药店营业用房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店财务年终决算报表,审计报告或税务报表等相关证明资料;
(9)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最近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证明及缴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10)药监部门开具的近3年无重大违规行政处罚证明;
(11)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特药合作协议;
(12)申请机构所在地址百度地图。
(二)实地评估(4月16日-4月18日)。市医保局将经核实合格的材料委托吉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由吉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咨询会办公室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并填写《吉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评估记录表》或《吉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药定点零售药店现场评估记录表》,同时市医保局进行实地考察,并填写《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场考察记录单》或《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现场考察记录单》,分别由申请单位签章确认。
(三)综合评估(4月20日)。根据参保人员需求、定点医药机构布局等情况,在实地评估和面谈评估基础上,结合其近年来的经营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评估得分情况从高到低确定具备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名单初步意见。
(四)网络公示(4月21日-4月25日)。经综合评估后,符合条件医药机构名单在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签订协议(4月26日-4月27日)。经公示无异议者,市医保局与其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四、工作要求
(一)针对实际,提高认识。为减轻参保人员特殊药品费用负担,我省建立起“特药”保障机制,将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年度人均药费达到或超过我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需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管理的药品以及人社部规定药品纳入我省特药管理范围。本次评估是完善“特药”管理、落实参保患者待遇的重要举措,市医保局、专家评审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实现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规范操作,严肃工作纪律。医药机构要确保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在评估过程中如发现违规及虚假材料,两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评估小组专家在实地评估过程中应统一评分标准,严格按照相应《实地评估标准》进行评估,并签名确认评估结果。
(三)组织有序,严格时间限制。各相关部门及医药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及申报程序开展评估工作,逾期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