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市人社发〔2018〕112号)

时间: 2019-01-03 09:12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医疗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六统一”进程,切实提升城镇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癫痫(不含工伤)纳入吉林市城镇(含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统筹管理范围。

(二)将强直性脊柱炎纳入吉林市城镇(含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统筹管理范围。

(三)将肺结核由吉林市城镇(含职工及居民)门诊统筹慢性病调整为吉林市城镇(含职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管理范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增门诊慢性疾病和门诊特殊疾病的准入标准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