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名称: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
享受对象:具有农村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5周岁)有培训愿望的农村劳动力。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人员可参加由各级人社(或就业)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育婴、中式面点、西式面点、电焊等专业。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给予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8元,培训时限:A类240类,B类120学时,C类80学时。
申请条件:符合条件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到各级人社(或就业)部门或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
受理机构:市就业服务局劳务输出管理办公室,及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
业务电话:62047511
政策名称:创业担保贷款
享受对象:
1.个人创业者。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人员。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
2.中小微企业。是指省内登记注册,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个人创业者条件人员(但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政策内容:针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以及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中小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资金困难,由政府出资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经担保机构承诺担保,通过银行发放贷款,并享受国家贴息的一种政策性贷款。
个人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为2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0万元。其中,对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企业,根据其安置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人数,按每人人均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掌握,总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
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合伙创业、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类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签订日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2个百分点,财政部门给予2年全额贴息。对不需要担保基金担保的中小微企业类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对个人创业者单笔贷款期限2年,对中小微企业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申请条件:
1.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的要求;
2.有具体的经营项目、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社会保险费等信用记录;
4.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个人创业及其家庭成员以户(夫妻双方)为单位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5.提供符合条件的、足值的反担保措施,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受理机构:市就业服务局创业担保贷款中心。
业务电话:62047525
政策名称:公益性岗位补贴
享受对象: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
政策内容:对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签订就业协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即全日制1680元/月,4小时工作制1333元/月,2小时工作制667元/月。
申请条件:公益性岗位就业,正常出勤,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受理机构:市就业服务局就业科,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
业务电话:62047524
政策名称: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已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且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政策内容: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其实际缴费额度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已享受过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申请条件: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
受理机构:户籍或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业务电话:62047524
政策名称: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离校1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实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额度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额度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条件:离校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障费;毕业3年内实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并以个人身份组织社会保险费。
受理机构:户籍或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业务电话:62047524
政策名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政策内容: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实际缴费额度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条件:已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劳动者,实现灵活就业进行就业登记 ,以个人身份组织社会保险费。
受理机构:户籍或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
业务电话:62047524
政策名称: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扶持政策
享受对象: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或离校后自主创业的人员。
政策内容: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证内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申请条件:办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自主创业;就业部门对其进行过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身份认定。
受理机构:市就业服务局就业科。
业务电话:62047530
政策名称:扶贫企业(车间)一次性奖补
享受对象:招用贫困劳动力的扶贫车间
政策内容:对新招聘贫困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就业扶贫车间,市县两级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按1000元/人/年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申请条件:经命名的扶贫企业(车间),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符合劳动合同。
受理机构:市就业服务局劳务输出管理办公室。
业务电话:62047511
政策名称:创业培训
享受对象: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人员通过审核并达到开班条件后,在创业培训机构培训地点接受时长56学时的培训。
申请条件:上述五类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除外,应出具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证明材料及学生证),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或创业培训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市人社局就业处或创业培训机构
业务电话:62048586
政策名称:返乡创业农民工初创企业补贴
服务对象:从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返乡创业农民工在乡 (镇)地域内首次注册创办的小微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为 1 年以上。
服务内容:返乡创业农民工初创企业向所在乡镇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初审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待初审合格后,由各地就业服务局联合财政部门进行终审,对合格人员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补贴资金。
咨询电话:62047513
办理地点:乡镇劳动保障部门
政策名称:企业吸纳税收扶持政策。
服务对象: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政策内容: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咨询电话:0432—62048586
受理地点:市人社局
政策名称: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服务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咨询电话:0432—62048586
受理地点:市人社局
政策名称: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服务对象:市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政策内容: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受理机构:市人社局
咨询电话: 62048586
政策名称: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服务对象:凡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活动的2018、2019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
政策内容: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由见习单位按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160%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参加就业见习的16-24岁失业青年,由见习单位按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120%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并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期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带教补贴。
受理机构:各县(市)区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432—62507870
政策名称: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服务对象:吉林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发放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求职补贴。
申领程序:1.个人申请。各高校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材料: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两张、个人银行账户以及《吉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吉林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上下载)。2.初审公示。由各高校组织初审,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3.上报审核。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吉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可在吉林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上下载)报送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4.资金拨付。高校所在地人社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汇总表》报送高校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高校所在地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受理机构:市人才中心
咨询电话:0432—62507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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