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根据《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吉市政发〔2007〕16号)文件规定,我局联合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起草了《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并于2019年12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箱:254067676@QQ.com
我们期待您的关注与参与!
附:《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29日
附: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根据《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吉市政发〔2007〕16号)文件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调整范围
符合《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吉市政办发〔2007〕16号)条件,按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吉林市被征地农民。
二、待遇调整标准
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550元。
三、待遇调整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为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调整待遇标准。
四、基金筹集
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2020年1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以3:4:3的比例要做相应调整。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性缴费总额为99000元,其中个人缴费29700元、村集体缴费39600元、政府补贴29700
元;女性缴费总额为132000元,其中个人缴费39600元、村集体缴费52800元、政府补贴39600元,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含开发区)两级政府承担,其中市政府与两个开发区政府各承担50%,与其他城区按7:3比例分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