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 2019-11-29 16:08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根据《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吉市政发〔200716号)文件规定,我局联合市财政局等有关单位,起草了《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并于201912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邮箱:254067676@QQ.com

我们期待您的关注与参与!

附:《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1129

附: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根据《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吉市政发〔200716号)文件规定,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调整范围

符合《吉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吉市政办发〔200716号)条件,按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吉林市被征地农民。

二、待遇调整标准

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待遇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550元。

三、待遇调整时间

202011日起,为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调整待遇标准。

四、基金筹集

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202011日以后办理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政府补贴以3:4:3的比例要做相应调整。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性缴费总额为99000元,其中个人缴费29700元、村集体缴费39600元、政府补贴29700

元;女性缴费总额为132000元,其中个人缴费39600元、村集体缴费52800元、政府补贴39600元,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含开发区)两级政府承担,其中市政府与两个开发区政府各承担50%,与其他城区按7:3比例分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