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人社系统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时间: 2019-08-02 14:19

 

各县(市)、区人社局,局机关各处室、驻吉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市人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现将《关于建立人社系统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82   

 

 


关于建立人社系统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35)、《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74)等文件精神,关于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要求,推进我市人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实行宽进严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大力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现就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信用承诺的适用对象是指在全市范围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的行政许可主体。

具体指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业务范围审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业务办理等行政事项的许可主体。

二、承诺内容

(一)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提供给行业主管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将按照《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说、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八)承诺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三、工作程序

(一)制定统一格式文本。市局制定统一《人社系统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自行印制。

(二)指导作出信用承诺。《人社系统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统一在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下载专区下载或在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提供纸质文本。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当指导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作出承诺。

(三)信用承诺归档。《人社系统信用承诺书》由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后的《人社系统信用承诺书》,按照各行政事项的要求,可以上传扫描件或提供纸质版,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将《人社系统信用承诺书》电子文档或纸质文本保存,并列入各级人社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按要求报送信用承诺数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四)公开公示。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当在吉林市政务服务网上公示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书,并推送到“信用中国(吉林)网站”。

(五)承诺信息变更。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当在信息变更或者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公示或注销。

(六)信用承诺应用。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当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监管的重要依据;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政策资金扶持对象的依据;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依据。

 

附件:人社系统信息承诺书(格式文本)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82     

 

 

 

 

 

 

 

 

 

 

附件

人 社 系 统 信 用 承 诺 书

(格式文本)

 

依法申请(申报)                    需提交的资料我们已知悉。现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提供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同意按照《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五、在“信用中国(吉林)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六、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以公开。

补充承诺条款,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选择性承诺(请在“□”内打“√”):

□将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拖欠员工工资,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自觉服从考试(评审)组织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评审组织)检查、监督、管理。保证在考试(评审)过程中遵纪守法,绝不采取任何作弊手段作弊。如有违反考场(评审)规则,自愿接受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在社会保险领域依法参保缴费,自愿接受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如存在违法、违规、欺诈骗保等行为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行政区划代码:

主管部门:

                     

          (盖章):

                          举办人签字: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