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24-01-09 20:48
咨询主题: | 公务员退休工资 |
咨询内容: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 (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中且未受处分指的是什么处分,包不包含党纪处分 |
回复人: | 市人社局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 机构改革后,吉林市公务员局的相关职能已从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划转至中共吉林市委组织部。相关问题请向中共吉林市委组织部咨询。联系电话:0432-62010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