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市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 2018-04-24 16:31

   吉市人社联发〔2017〕16号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吉林市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市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细则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市财政局 

                                       2017年6月7日 

  附件 

吉林市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 

“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相关意见和实施“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的总体要求,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我市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是国家促进就业的一项重大工程;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为基层服务的重点项目;是我市就业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任务。因此,必须切实做好“三支一扶”的相关管理和服务,使“三支一扶”真正发挥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项目引领和就业示范作用。 

  第三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各地“三支一扶”工作由“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负责。我市“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处)负责全市“三支一扶”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落实和统筹管理,并协调、会同市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保证“三支一扶”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条 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管理与服务、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服务单位、服务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县(市)区 “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分级做好到我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高校毕业生的档案接管、职责明晰、任务制定、考核评价、使用培养、宣传引导、待遇落实和生活保障等日常具体工作。 

  第二章 培养使用 

  第五条 服务单位要对“三支一扶”岗位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并量化年度目标任务,保证“三支一扶”大学生到基层工作有章可循、有事可做、有尺可量,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升工作能力、激发工作热情、发挥能动作用、取得工作成效,奠定良好的岗位基础。 

  第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要实行“导师带徒”制,为每名“三支一扶”大学生指定一名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为导师,实行“传、帮、带”,促进“三支一扶”大学生成长成才。各乡镇可择优选拔“三支一扶”大学生兼任乡镇(街道)党政办、扶贫办、供销社主任助理或团委副书记。 

  第七条 要尽量安排扶贫、支农岗位大学生参与包村扶贫工作。服务单位所在乡镇(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和岗位特点,确定“三支一扶”大学生包村扶贫联系点和职责任务。建立“三支一扶”大学生包村备案上报及下乡工作日记制度,开展“三支一扶”大学生下乡工作日记展示与评选,向媒体推荐发表优秀日记、汇编我市“三支一扶”大学生下乡日记集锦。 

  第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内必须在乡镇(街道)及以下基层岗位工作,不得变通。各县(市)区 “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每月向市“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报告“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岗情况。 

  第九条 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需要解决住宿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内请假,按服务单位请假制度执行。请假超过15天的,服务单位须及时向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报备;请假超过30天的,须经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内,如发生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关系、工作及人身安全事故等情况,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应及时处理并上报市“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县(市)区人才中心,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街道)党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内,须积极参加各级“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的培养培训、交流慰问、宣传表彰、扶贫对接、创业引导等各项专题活动,活动表现和取得的成果纳入期满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内有创业意向的,在不影响服务岗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由“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协调相关机构,为其提供创业培训、指导和孵化,支持其创办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电子商务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待服务期满后可纳入“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第三章 考核激励 

  第十五条 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个人综合表现等为依据,采取个人述职、单位评鉴、日常表现备案相结合方式,对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工作由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并报市“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责任心强、勤奋踏实、履职出色、业绩突出、单位评鉴高的,可确定为优秀人选;作风涣散、不能履职、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旷工或单位评鉴差的,确定为不合格,报市“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终止服务关系。 

  第十七条 期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两个年度考核均为优秀或一年优秀一年合格的,可确定为优秀人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期满考核应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与期满考核优秀人数,不超过各县(市)区应考核人数的15%。无法计算比例的县(市)区,报市“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综合平衡确定。 

  第十九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个人述职基础上,填写《吉林省“三支一扶”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或《吉林省“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考核登记表》。服务单位及服务单位所在乡镇在考核登记表中签署评鉴意见,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综合拟定考核等次,报市“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或期满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及以上“三支一扶”大学生享受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年终一次性奖励(上岗当年除外);期满考核优秀的,市“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将培树先进典型,弘扬“三支一扶”精神、宣传感人事迹。 

  第四章 补贴待遇 

  第二十一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岗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县(市)由当地“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城区(开发区)由市“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补贴标准根据同岗位人员待遇调整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负责从“三支一扶”专项补助资金中优先为“三支一扶”大学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保证工作、生活补贴按月足额发放。对于中途离岗的“三支一扶”人员,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报告,停发离岗人员工作、生活补贴。 

  第二十三条 中央和省财政拨付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生活补贴不足部分,县(市)区从就业专项补助资金列支。 

  第二十四条 参加包村扶贫工作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可参照当地差旅费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章  综合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要扎实推进“三支一扶”计划,把“三支一扶”工作提高到民生高度进行宣传和解读,扩大社会影响力,引导高校毕业生特别是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树立基层就业观,积极参加“三支一扶”基层服务项目,服务基层、扎根基层。通过表彰、宣讲、风采展示等活动,广泛宣传典型事迹和突出业绩。 

  第二十六条 “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要将开展培训、交流、宣传、慰问、扶贫对接、创业引导等开展“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要在“三支一扶”工作中发挥牵头作用,做好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支持。要加强调研与指导,做好基础工作,制定好工作计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及时了解计划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映沟通。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各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要求,严肃纪律。对在工作中有违反规定、懒政不作为、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告诫,并在就业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中作出惩戒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及未尽事项由吉林市“三支一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