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人社发〔2012〕5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局、经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完善调解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用人单位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落实《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方面
(一)全市所有大、中型用人单位都要按照《规定》要求在今年五月一日前依法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
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加盖本单位公章,报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其电子版上传至“劳人争议调防第一线”QQ群(72973191)。
(二)在《规定》明确的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外,还要开展“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等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充分体现加强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和调防争议相结合,更加重视从源头防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发生,同时也为协商、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制度保障。
(三)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的工作制度,完善基础工作。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的登记、记录和工作台账,正确使用协议书、调解书、调解终止通知书等制式文书,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当事人更多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
(四)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人员中要有二位成员加入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立的“劳人争议调防第一线”QQ群和在新浪网设立的“吉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第一线”微博群,及时反映调防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探讨解决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的好方法和新经验,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的工作指导,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和《规定》的内容,每年都要进行一次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情况的自查,向本单位的职代会报告,其书面材料在年底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
二、市、县(市)区人社部门方面
(一)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履行好下列职责:指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用人单位重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检查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大力推进非公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各级人社部门会同同级工商联、工会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组建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组织。
要把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当作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现辖区内100%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其他类型的用人单位也要有70%以上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巩固和完善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全面实现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组建率100%,做到有组织,有制度、有经费、有场地、有人员;实现开展调解工作有流程,调处争议过程有记录。
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处研究,重点做好教育、文化、卫生等系统的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全面推进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二)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审查确认制度。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有权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首先要审查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争议的协商、调解,是否对协商、调解过程完整记录,适用的协商、调解文书是否规范正确。
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应做好笔录,制作《调解终止通知书》,要写明争议事项、调解请求、调解结果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凭《调解终止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没有进行协商和调解,拟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按照“调解先行”的原则,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劳动人事争议的协商、调解工作。视协商、调解的结果和当事人申请再予决定是否受理仲裁申请。
(三)实行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监督员参与调解仲裁、参与裁决审理制度。各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在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中,要聘请经企业推荐,人社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共同审定的用人单位法律法规监督员参与相关案件的调解和开庭审理。通过参与案件的调解和审理,培养和增强用人单位自主预防和调处劳动人事争议的能力,达到以案学法、以案懂法、以案守法的效果。
(四)落实《规定》,强化调防工作的常态化。各级人社部门每年都要按照《规定》赋予的职责,对管辖的用人单位开展两次以上的指导、督促、协调、检查工作;对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用人单位实行对其负责人约谈制度;结合争议案件裁决和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全面推行劳动人事争议建议书制度;对较典型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征得当事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在“劳人争议调防第一线”QQ群中发布,做到裁定一起个案,教育警示广大用人单位;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较多的用人单位派驻争议调防督导员,用以指导、督促、协调调防工作的开展和强化。
要发挥运用“劳人争议调防第一线”QQ群和“吉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第一线”微博群的网络优势,每个工作日都要结合调防工作热点和难点,发布二至三则调防指导性信息,时时对群中提出的问题做好解答。
(五)坚持调防工作的考评制度。每年都要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下,开展调防工作状元评比,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较多、调防工作较弱的用人单位实行限定负责人出国、不予评先和其他奖励的建议制度,督促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防工作。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联系方式 |
主办: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网站标识码:2202000009 ICP备案编号:吉ICP备05005864号 返回吉林市政府网站 站点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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