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就该法施行后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回带来哪些新影响。为此,记者采访了省劳动保障厅厅长骆德春。
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对今后有效解决劳动争议有哪些重要的现实意义?
答:该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对于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其立法精神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该法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文本,劳动关系作为基本的社会关系如果不和谐,劳动者切身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经济社会就不能稳定发展。其次,该法颁布实施使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自1994年颁布《劳动法》以来到现在,我国先后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法的颁布事实是劳动保障立法的重大成果,对推动劳动保障工作从依靠政策进行行政管理向依法行政管理的工作方式的根本转变,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第三,该法颁布实施是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大举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项基本制度,该法是根据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近三十年,经济社会发挥以及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要求,总结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以来的实践经验,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的意愿和要求,强化了劳动争议调解的职能作用,健全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对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公正及时解决劳动纠纷,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总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对于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发挥重要作用。
问:该法对法律调整的适用范围做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为建立统一的国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加强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该法对适用范围作出了与《劳动合同法》一致的规定,明确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均适用本法。同时明确下列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等。
问:该法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方面有哪些新的立法亮点?
答:我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以来,随着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颁布实施,确立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探索,本法在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基本法律制度加以继承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趋势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的新特点,有六方面的特点:
一是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仲裁环节规定部分案件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即对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等案件的裁决,在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延长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按原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因为超过时效期间丧失了获得法律救济的机会。为更好地保护劳动关系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一年。
三是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根据原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如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为提高效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规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四是更加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考虑到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等材料,又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五是减轻了当事人经济负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六是强化了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加了调解协议约束力。为尽量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调解单列一章。特别是规定对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工资报酬等经济待遇的一条快捷途径。
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答: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做好该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既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良好机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住机遇,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贯彻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后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主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各种渠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该法的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正确理解法律精神实质及规定,选择更好的诉求表达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好与现行法和新法规定相冲突的文件的清理工作,对已经不适用的文件及时废止,对有必要进行修订的文件及时修订,根据新法和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的组织规则、办案规则、仲裁员管理办法等,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切实履行政府职责,正确指导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三是做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为劳动争议处理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机构建设和仲裁员队伍建设问题,事关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与高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做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用,提高仲裁员素质,更好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