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郑某,经过市劳动监察支队多次调查核实取证,确定了甘肃建工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拖欠工资的事实。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人社、公安执法人员多次到青岛、西安、天水、兰州、深圳等四省五市调查取证,经连续奋战,终于抓获犯罪嫌疑人郑某,核实确认该公司在昌邑区中京城项目施工期间,拖欠141名工人工资共计约430.84万元。
在人社、公安各方面的努力下,郑某筹集到一笔资金,2017年1月25日,被拖欠工资全部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因此,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本案正是根据刑法第276条的规定,采取公安介入的手段,才取得了比较满意的办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