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调任、转任

时间: 2010-02-05 16:39

办事名称

公务员调任、转任

承办单位

考试录用处

承办条件

调任:
拟调任人员必须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45周岁以下。
转任:
转任人员必须与拟转任职位要求条件相适应,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办事步骤

处内经审查档案及相关材料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主管局长审定。

需带材料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公示情况。

办公地点

考试录用处

办公电话

2048882

承办时限

当日办理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