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 2010-02-17 16: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本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各级机关中处级(含处级)以下的公务员(工勤人员)的考核。

  对副局级(含副调研员)以上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列入单位的上报数据统计。

  第三条 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包括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定等情况,以及思想作风、职业道德、品德修养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包括政策理论、业务水平、语言文字、组织协调、开拓创新及其他适应职位职责工作要求的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包括出勤率、工作作风、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效果、贡献大小等方面的情况。

廉,是指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包括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和执行廉洁从政制度的情况。

第五条 考核公务员以其义务、职位职责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为了便于量化考核,特制定《公务员年度考核量化测评参考表》(附件6),供各单位参考。

第六条 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议等,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务员行为规范,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改革创新意识强,能够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

称职:较好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议等,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务员行为规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有一定的改革创新精神,能够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决议等,能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务员行为规范,但存在自律意识不强,工作作风懒散的现象,完成工作尚可,但工作质量和效率不高,工作中出现失误。

不称职:政治素质较差,违反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务员行为规范,并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工作能力低,难以适应工作要求,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并有较严重的失误。

第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5%。本年度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8%;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良好等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6%;绩效评估被确定为一般等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4%;绩效评估被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2%。各单位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实行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分别测算(即分别以参加考核的总人数为基数进行计算),合理确定,不得相互挤占。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力求量化,易于操作。

第九条 考核公务员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必要时由其授权同级副职负责。

  第十条 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通过月小结或季小结和半年考核的形式进行,为年度考核积累资料,提供依据,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与年终测评相结合,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月(季)小结的基本方法是被考核人每月或每季进行小结,填写《公务员月(季)小结登记表》(附件2),交主管领导审核后填写评语并留存,作为对被考核人半年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半年考核应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量化测评参考表》(附件6)进行量化测评,填写《公务员半年考核登记表》(附件3)基本程序:

(一)自我评价。被考核人进行半年小结,并进行自我评价。

(二)量化测评。所在部门或处(科、室)的公务员进行量化测评。

(三)主管领导评议。主管领导对分管的被考核人进行评议。

(四)结果反馈。单位人事处对被考核人的《公务员半年考核登记表》(附件3)进行复核备案,并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基本程序:

各单位在年度考核开始前,须持《编制证》到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定本单位的优秀等次人数。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总结或述职,并进行自我评价,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各单位可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确定相应的范围进行总结或述职。

(二)量化测评或民主评议。本单位考核委员会应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量化测评参考表》(附件6)组织对被考核人在所在部门或处(科、室)的公务员中进行量化测评。被考核人是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单位可根据情况邀请服务对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照《公务员年度考核民主评议参考表》(附件5)直接对其进行民主评议。

  (三)确定等次。主管领导应根据民主评议、测评的结果以及被考核人平时的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最后由单位负责人综合评定,确定考核等次。

(四)公示结果。年度考核结果要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

(五)结果反馈。单位人事处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需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中签名。

第十四条 公务员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如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按照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对于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经复核后仍维持原定等次,本人拒绝签名的,组织上应写明情况,考核结果视为有效。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人事处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4)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验印后,存入本人档案。并于翌年的一月底之前将本单位的考核情况及《吉林市公务员考核审核备案表》(附件7)、《吉林市处级及以下公务员考核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定等次、不进行考核人员名册》(附件8)、《吉林市公务员奖励人员及先进集体名册》(附件9)、《吉林市公务员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名册》(附件10)、《吉林市公务员辞职辞退人员名册》(附件11)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公布考核结果,并在十五日内录入到“吉林省人事人才编制管理系统”,以此作为有关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公务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所在单位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等次。

(三)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定为称职等次。

(四)借调的公务员,借调时间超过半年的由借调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评为优秀的,占借调单位的指标);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借调期间的情况由借调单位提供。

(五)挂职锻炼的公务员,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六)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所在学习、培训的单位提供相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陪读的公务员,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七)执行出国援外任务的公务员,由单位依据其所在援外机构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八)本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九)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十)受行政处分公务员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受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受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是否解除处分的依据。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考核对待。

(十一)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十九条 公务员一个考核年度内被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一个考核年度内被告诫两次及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国家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打架酗酒、违反公务员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因服务态度生硬、冷淡,违反工作时限的要求,延误工作或被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四)工作中出现责任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工作中出现办事推诿、扯皮和行政不作为的;

(六)无正当理由脱岗连续3天或一年内累计5天的;

(七)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共计10次的;

(八)上班时间脱岗,搬弄是非,影响团结和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九)年底考核中民主评议基本称职、不称职票数超过50%,其中不称职票数不超过30%的;

(十)年度考核中量化测评为末1~2位,且分值在60分及以下的;

(十一)参加公务员培训考试不合格,补考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二)违反纪律煽动群众参与集体上访的;

(三)有贪污、受贿、行贿、偷盗等行为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的;

(五)违反公务员纪律,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六)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

(七)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八)因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责任事故造成国家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达三万元以上的;

(十)贯彻执行重点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严重失误的;

(十一)因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达两次及以上的;

(十二)上班时间脱岗,搬弄是非,影响团结和工作,经两次批评教育不改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脱岗连续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5天的;

(十五)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共计10次以上的;

(十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不参加考核的;

(十七)年底考核中民主评议基本称职、不称职票数超过50%,其中不称职票数超过30%的;

(十八)年底考核中量化测评为末1~2位,且分值在40分及以下的;

(十九)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公务员培训的;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奖励证书,单位发放奖金800元;对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单位发放奖金1500元。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六章 考核机构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考核委员会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人事的领导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单位负责人担任考核委员会主任。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本单位的人事处承担。

第二十九条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七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与管理,各单位人事处负责本单位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依据公务员考核有关规定,对各单位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未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的考核结果,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不予备案和办理与考核相关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和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组织领导不力、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走过场、随意突破优秀比例或严重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予审核备案,责令限期改正;

(二)予以通报;

(三)减少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四)单位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或单位应结合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