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时间: 2010-02-17 08:48

吉市人字[2004]29号

 

  为规范市直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根据中共吉林市委组织部、吉林市人事局、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社会保险局《关于市直机关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市编联字[2003]1号)精神,结合市直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直机关工勤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劳动)合同制度,既:工勤岗位原在编人员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工勤岗位新补充人员通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个人与单位之间受法律保护的人事契约关系。

  二、市直机关各部门(含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应在编制限额内聘用工勤人员,新补充的工勤人员,组织、人事部门不再办理调动手续。

  三、受聘的工勤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职业资格;

  (三)具有技工学校、职业学校或高中(含中专)以上毕业学历;

  (四)除特殊岗位,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机关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分流人员。

  四、签订《聘用合同》的工勤人员,在合同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和退休等,仍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工勤人员,在合同期内实行协议工资制度,其工资构成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按照《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人才服务中心受市人事局委托,对市直机关各部门与工勤人员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进行鉴证。办理聘用(劳动)合同鉴证,用人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聘用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一式两份;

  (二)用人单位《机构编制证》;

  (三)受聘人员人事档案(包括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毕业证等);

  (四)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书、受聘人员委托书。

  (五) 《吉林市市直机关工勤人员合同鉴证登记表》二份。

  六、市直机关各部门补充工勤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人单位根据市人事局统一规定的受聘工勤人员基本条件和本单位对补充工勤人员的实际需要,制定工勤人员招聘方案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既可通过媒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在人才市场招聘。

  (二)用人单位对拟聘用的工勤人员进行考试(考核)、政审和体检,并根据考试(考核)、政审和体检结果,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聘用人选。

  (三)用人单位对确定的聘用人选公示3天。

  (四)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合同鉴证。

  (五)用人单位持鉴证后的《劳动合同》,到市编办机关编制处办理核编落编手续。

  (六)用人单位持鉴证后的《劳动合同》和落编手续,到市财政局核拨人员经费。

  七、市直机关工勤人员变更工作单位,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原用人单位持原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变更后工作单位接收函和填报的《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手续。

  (二)《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证明》一式五份,市人才服务中心鉴证后留存一份、用人单位报送市编办、市财政局、存入本人档案、发本人各一份。

  (三)原用人单位向变更后工作单位开具行政、工资关系介绍信,转交档案。

  (四)在市直机关部门间变更工作单位,变更后工作单位应按补充工勤人员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变更工作单位后合同性质不变。

  八、终止聘用(劳动)合同条件。

  聘用(劳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被撤消、双方约定的聘用(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或受聘人员退休、死亡,聘用(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九、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条件。

  (一)工勤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条件。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依法服兵役的;

  4、聘用单位未按聘用(劳动)合同的约定兑现工资待遇、提供工作条件。

  (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条件。

  受聘工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 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 0个工作日的;

  2、违反工作纪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人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5、在试用期内证明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不同意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6、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协商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条件。

  聘用(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受聘的工勤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十、聘用(劳动)合同续签。

  聘用(劳动)合同期满,经用人单位和受聘的工勤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继续聘用的,必须在原聘用(劳动)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十一、聘用(劳动)合同期限。

  聘用合同分为短期(3年以下)、中长期(5?D10年)合同,用人单位与受聘工勤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不应超过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年限。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在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 O年的工勤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劳动合同》的首次聘用期限为3年以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二、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程序。

  (一)原用人单位填报《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二)原用人单位持原聘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证明》及与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条件相关的材料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手续。

  (三)市人才服务中心对《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证明》鉴证后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发本人各一份。原用人单位报送市编委办公室、市财政局各一份,同时办理核编和停拨经费手续。

  十三、争议与仲裁

  在聘用与管理中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市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仲裁。或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