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摘 要)

时间: 2012-12-19 13:10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省委九届十次全会通过)
一、深入推进全民创业
1.鼓励全社会成员自主创业。把创业作为富民的重要途径,通过创业促进就业,增加城乡居民财富。坚持“非禁即入”原则,放开民间投资领域。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宽松创业环境。实行初创企业2年筹备期制度,凡符合国家法定前置审批条件的,筹备期间允许正常生产经营,享受新设企业相关政策。
2.加大财税支持力度。2011年省级设立的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总规模增加到5亿元,到2015年增加到10亿元。对初创小型企业,由注册地政府按注册资本金的30%—50%给予补助。新创办的年营业收入12万元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3年内地方税收实缴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级收费中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免收。
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中小企业贷款机构贷款余额同比每增加1亿元,由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组建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根据规模由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开办费补助。到2015年,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发展到不少于40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到不少于350家;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到300家,累计担保额达到800亿元。小额贷款担保资金规模达到8亿元,年发放贷款额度超过40亿元。符合条件的个体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5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100万元,当年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在职员工总数的30%,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400万元。
4.加强创业服务。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到2015年各类孵化基地发展到400家。对市(州)、县(市)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基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孵化基地稳定创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个创业企业2000元标准,由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孵化基地补贴。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按一定比例派出工作人员为初创中小企业提供项目咨询、业务指导和政策协调。建设创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免费对投资创业者提供信息服务。国家和省级实验室、技术中心向中小企业和创业者开放,企业使用费用由注册地政府补贴三分之一。
二、努力扩大社会就业
5.实行积极就业政策。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增强产业发展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加大政府组织和服务力度,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结构,扩大就业规模,促进充分就业,每年新增就业50万人以上。
6.促进灵活就业。积极发展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就业和临时工、季节工、小时工、劳务派遣等多种灵活就业形式。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就业,扩大自由职业者群体。搭建灵活就业服务平台,免费对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技术等级评定、供求信息和中介服务。完善非正规就业管理,保障非正规就业人员劳动权益。
7.扩大公益岗位规模。在稳定全省10万个公益岗位规模基础上,每年开发一批,到2015年,公益岗位规模达到15万个。公益岗位工资水平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两年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当地政府全额补贴。大专以上毕业生到乡镇公共服务机构就业,在正常工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给予3年生活补贴,标准由县(市)政府自行确定;工作满3年的,在机关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录用、研究生招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9.加强创业就业培训。改善创业就业培训条件,提高培训水平。从2010年起,连续3年每年投入5000万元,用于创业就业实训基地建设。到2015年,全省免费培训累计达到400万人。从2010年开始,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由次平均1000元提高到1500元,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由次平均600元提高到880元。
三、促进社会工资较快增长
10.提高全社会工资水平。把提高工资水平作为调节分配关系的着力点和增加居民收入的主渠道,合理调整劳动者、企业、政府的分配关系,确保社会工资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加大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力度,坚持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到2015年达到职工平均工资的40%以上。加强劳动工资监察,确保社会用工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发放。
11.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加大对工资分配的政府调控力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制定职工工资增长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企业薪酬统计调查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职工工资薪金。符合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经认定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年工资增长幅度超过20%的,免征超过部分应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12.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收入水平。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收入水平逐步提高。
四、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13.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农村工作中心任务,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强化制度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民非农就业转移,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14.挖掘农业增收潜力。抓好新增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建设工程,着力推进粮食生产的科技化、机械化、标准化、设施化和规模化,提高粮食生产质量和效益,增加农民在粮食生产中的收入。加快发展畜牧业、园艺特产业、林产业和水产业。到2015年,畜牧业产值达到1500亿元,园艺特产和多种经营产值达到1000亿元,林业产值达到1400亿元,水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非粮产业占农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0%。
15.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组织推动和中介服务,促进农民就业向二、三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到2015年,农民稳定转移就业一年以上的达到150万人,农民年人均工资性收入力争突破2000元。
16.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区域特色化、集群化为方向,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现农产品的深度加工和转化增值。重点支持500个农业产业化项目。到2015年,70%以上的粮食(扣除国家储备)和65%以上的畜产品、特产品经加工转化后进入市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更多地分享农产品增值收益。到2015年,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和所带动的农户达到农户总数的50%以上。
五、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
17.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对提高居民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3年内,实现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等五项社会保险全覆盖;2010年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达到20%,力争2013年全面推开,2015年实现全覆盖。
18.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2011年,按照不低于13%的增幅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重点提高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
19.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2010年,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5%和60%,到2015年分别提高到80%和70%。2011年,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妇女生育医疗费和新生儿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限额以上的个人医疗费用通过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予以适当补助。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标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财政补助标准均由80元提高到120元,以后逐步提高。
20.着力解决特定群体养老保险问题。2年内将23.4万名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对11万欠薪断保厂办大集体职工,由同级财政承债50%,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将16.9万“五七”家属工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逐步建立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等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养老保险范围。
21.着力解决特定群体医疗保障问题。把51万“关破并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范围。采取分类、分步、分批纳入的办法,将各类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无劳动能力的城乡残疾人免费参加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医疗保险范围。每3年免费对35—59岁农村贫困妇女进行一次“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负担。
22.加大城乡困难群体救助力度。从2010年7月1日起,按照上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并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建立城乡低保边缘人群临时救助制度。2010年,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孤儿救助的财政补贴标准分别达到月人均700元和200元,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五保户”财政补贴标准分别达到年人均2700元和1700元,城镇“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简职工救助的财政补贴标准分别达到月人均450元和360元。城乡孤儿救助率达到100%,农村“五保户”救助率达到100%,“三无”人员救助率达到100%。从2010年7月1日起,住院救助个人自理费用全省平均报销比例由40%提高到不低于50%,最低封顶线由3000元提高到8000元;门诊慢性病最高救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1000元;临时救助最高标准由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8000元。贫困残疾儿童治疗率达到100%。扩大高龄补贴发放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23.加快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快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到2015年,实现市(州)级社会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全面改造;实现全省县级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全覆盖;实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全覆盖,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促进社会养老社会化,增加养老床位储备,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慈善组织网络,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慈善资金,发挥慈善事业对完善社会再分配机制、调节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的作用。到2015年,募集善款总额达到15亿元,扩大助学、助困、助医、助残、助孤、助老范围,提高救助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