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 年 6 月 17 日
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机制,不断丰富人才配置形式,优化人才结构布局,发挥特设岗位在集聚激励人才和服务创新创业中的调控促进作用,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设置原则
专业技术特设岗位一般称为专业技术临时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经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因深化改革所需宏观调控而设、解决“高精尖缺”等特殊人才岗位聘任、化解“已评未聘”人员突出矛盾、引导紧缺急需人才到基层一线创新创业等方面。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聘用人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事业单位统一管理。岗位设置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岗位专设。专业技术特设岗位须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的实际需求专门设定。
(二)坚持自主管理。事业单位是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和人需求,科学合理提出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定等级、数量以及拟聘人员需求。
(三)坚持因需设岗。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需要和人才发展需求,科学合理提出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定等级、数量以及拟聘人员需求。
(四)坚持严格标准。事业单位选聘专业技术特设岗位人员要坚持标准条件,严格程序,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坚持规范管理。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常设岗位留有空缺的,不得申请专业技术特设岗位。 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的单位,如专业技术常设岗位出现空缺,应优先聘任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聘任人员。核准设定的专业技术特设岗位实行人岗合一,完成阶段性任务或达到规定最高年限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予以核销。
二、设置类别及条件
专业技术特设岗位一般设置在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层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申请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引进“高精尖缺”创新创业人才
1.为促进创新创业、产学研融合,需阶段性特聘有创新实践经验的外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
2.承担国家、省阶段性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确需引进国内外高层次急需人才的。
3.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需引进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
(二)激励高层次优秀拔尖人才
2.任现职以来业绩成果突出,受到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且连续三年被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组织选派的特殊人才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省委、 省政府研究决定或由省级组织人社部门审定选派援疆、援藏、援外、援助基层,到重点领域和基层一线艰苦边远地区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单位认可的一线人才
长期在一线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业绩贡献突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3 年且取得相应等级专业技术资格 5 年以上的已评未聘专业技术人员。
(五)其他情形
因国家和省在推进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中需要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设置的。
三、申报程序
(一)提出申请设岗计划。 事业单位根据人才需求实际和现有岗位情况,须经民主程序和领导班子研究确定拟申报设置的专业技术特设岗位数量、类别、等级(含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聘用条件)以及拟聘任人员。
(二)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由事业单位提出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及拟聘人员申请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由其主管部门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术特设岗位申请设置核定表》(见附件)和拟聘人员相关佐证材料。
(三)核准设定特设岗位。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确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制发《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核准通知单》,由申请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聘任手续,对拟聘专业技术特设岗位人员履行聘任手续。
四、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省直各单位(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立足实际,坚持民主决策,严格程序,严把条件,合理设置,规范运行,切实发挥好特设岗位在岗位设置中的补充和引导作用。同时,要严肃人事工作纪律,在特设岗位的设置和聘用中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防止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