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体内置放材料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并实行限额支付的通知

时间: 2012-09-04 13:45
 
吉市人社发〔2012〕129号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和劳动保障局,经开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为了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体内置放材料的使用管理,形成合理的费用分担机制。经研究决定,将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体内置放材料纳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并制定了最高支付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体内置放材料实行限额支付,价格高于最高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承担;低于最高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执行。
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体内置放材料时,要保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对使用卫材的知情权,对于使用超出最高支付标准的卫材,医疗机构要与参保人员沟通,经参保人员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体内置放材料按“高、精、尖”检查治疗费类别支付。
本标准自2012年 8 月 1 日起试行。
 
附件:吉林市市本级医疗保险关于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体内置放材料的最高支付标准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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