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
一、政策内容
( 一 ) 什么是创业担保贷款。
具备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政府出 资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小微企业可不需 要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通过银行发放财政部门给予 贴息的贷款,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一种政 策性贷款业务。
(二)申领创业担保贷款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有具体的经营项目、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银行信 用记录良好, 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 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足 值的反担保,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三)贷款额度及方式。
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400 万元,采
< 1 >
取银行直贷方式发放创业担保贷款。
(四)贷款贴息。
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贷款 合同签订日 LPR 基础上,最高上浮 150BP(即贷款利 率上限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个百分点) , LPR- 150BP(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个百分点)以下部 分, 由借款企业承担, 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其中: 低于 1 年期(含 1 年)的贷款利率参照一年期 LPR 确 定; 1 年期以上的贷款由经办金融机构参照 1 年期或 5 年期 LPR,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五)贷款期限。
中小微企业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累计 次数不超过 3 次。同一法人,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中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二、适用范围
省内登记注册,本地区经营,当年(申请之日前 12 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
职工人数 15%(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8%) , 并与其
< 2 >
签订 1 年(含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含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合作社等各类创业实体)。
三、申报要件
1. 企业法人身份证;
2. 征信报告(法人、企业);
3. 企业简介(包含企业概况、企业主营业务、企 业生产经营状况、企业高管及人员情况、企业贷款金额、
用途及反担保情况等);
4. 营业执照副本或行业准入许可证;
5. 企业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就
业创业证》;
6. 企业与吸纳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签订的 1 年期 以上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备案名册》;
7. 工资表(近三个月)、工资记账凭证(近三个月)、
财务报表(本年度及上一年度);
8. 《借款合同》(放款后提供);
9. 担保机构和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3 >
四、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或网上预约,现场考核,审贷会议,办 理相关手续,转办银行。
窗口办理地址: 吉林市就业服务局(船营区解 放中路 159 号吉林市人力资源市场 2 楼创业担保贷 款窗口)
线上申请网址链接:jlscydbdk @ 163.com
五、咨询电话
0432-62047525
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单位和小 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单位和 小微企业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 应缴纳部分。
二、适用范围
1.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招用符 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招 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 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要件
< 5 >
jlsjob.com 网站,在“相关下载”专栏中下载);
2. 单位(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金额汇总表(登
录 jlsjob.com 网站,在“相关下载”专栏中下载);
3. 吸纳人员身份证(毕业证明)复印件;
4. 劳动合同复印件;
5.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所需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如吸纳人 员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需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身 份认定材料。
四、补贴期限
1.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 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 5 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
长不超过 3 年;
2. 小微企业招用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 1 年;
3. 招用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会
< 6 >
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 3 年。
五、办理流程
补贴按季度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持申报材料于 每季度末 25 日前向吉林市就业服务局就业管理科提交 申请。
六、咨询电话
0432-62047524
一、政策内容
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 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吉林省定额 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招用退役士兵为每人每年 9000 元。
二、适用范围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 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签订一年以 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三、申报要件
1. 招用人员身份证(毕业证明)复印件;
2. 《就业创业证》原件;
< 8 >
3. 劳动合同复印件;
4. 企业为招用重点群体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复印件。
以上所需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如吸纳人 员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需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身 份认定材料。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持申报材料向吉林市就业服务 局就业管理科提交申请,即时办理。
五、咨询电话
0432-62047530
初次创业补贴
一、政策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 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 下列五类人员: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 2 年内 高校毕业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 退役军人,符合登记正常运营时间的可申请初次创业 补贴。补贴标准为 5000 元。符合条件人员只能申领一 次,不得重复享受。
二、适用范围
1. 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 2 年内高校毕业生自工商
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1 年以上;
2.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
常运营 6 个月以上;
3. 返乡农民工或退役军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 10 >
乡镇以下;
4.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 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 业〔2011〕300 号)执行。
三、申报要件
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 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毕 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户口簿及外出务工 证明,退役军人退出现役证或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
5. 以下任意一项正常运营证明,创办企业的包括 支付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纳税或免税凭证,个体经
营的包括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银行流水或 < 11 >
转账记录;
6.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本人 银行卡账号。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人员可通过吉林就业创业网,也可向注
册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受理审核。市、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 受理后,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实地走访 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提交材料进行核查。
(二) 公示复核。对核查通过人员进行为期 3 个 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就业服务机构在《吉 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电子专用 章,并按季汇总生成《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 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三)拨付资金。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 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五、咨询电话
就业见习补贴
一、政策内容
对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 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吸纳其他 16-24 岁失业青 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 期满留用率达到 50% 以上,并与留用人员签订 1 年以 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 1 人给予带教补贴。
二、适用范围
1. 见习单位。在吉林市内依法注册成立,合法经 营, 自愿申请, 提供的见习岗位能接纳 3 名(含 3 名) 以上就业见习人员,为见习人员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 助(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0%) ,并办理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且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
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
< 13 >
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自觉遵守 就业见习有关规定并经认定可以接收就业见习对象开 展就业见习的各类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 见习人员。离校 2 年内未就业中职以上毕业生 和 16-24 岁失业青年。离校 2 年内未就业,是指截止 就业见习协议上报备案之日,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 间不超过 2 年,且无用工备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记录; 16-24 岁失业青年,是指截止就业见习协议 上报备案之日,按本人身份证注明的出生日期计算, 年龄满 16 周岁不超过 24 周岁,且失业登记后,无用 工备案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录的失业青年。
三、补贴标准
(一)就业见习补贴。
1. 对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毕
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
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2. 对吸纳其他 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0% 给予就业见
< 14 >
习补贴;
3. 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 以上,并与留用人 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 单位,每留用 1 人给予 2000 元带教补贴;
4. 就业见习期限为 3-12 个月。低于 3 个月的见 习人员不享受财政部门给予的见习补贴,该期间的见
习补贴由见习单位自行支付;
5. 就业见习补贴按就业见习人员实际参加就业见 习的月份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不超过 15 日(含 15 日) 的不计入补贴发放范围,超过 15 日的按整月计算。
四、申请要件
(一)见习单位。
1.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 就业见习岗位、数量及其专业、人员要求等信息;
3. 就业见习专职工作人员和岗位带教人员名单; 4. 《吉林省吉林市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
5. 单位签字盖章的《吉林省吉林市就业见习单位
(二)见习人员。
1. 离校 2 年内未就业中职以上毕业生应提供:毕
业证、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参 保证明; 16-24 岁失业青年应提供:身份证、《就业 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见习人员领取见习补助银行 卡当月流水。
2. 《吉林省就业见习人员备案登记表》。
3. 就业见习单位《吉林省就业见习人员一览表》。
4. 由见习生签字的《见习生承诺书》。
(三)带教补贴。
1. 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及留用人员名单;
2. 与留用人员签订的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3. 为留用人员缴纳 1 年以上社会保险的凭证。
五、办理流程
1. 见习单位: 市、县(市) 区人才中心接到用人
单位申请后,对申报就业见习单位及申报就业见习人
员进行资格协查审核,通过协查审核的见习单位及人 < 16 >
员上报市、县(市)人社局认定,同时出具审定就业 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公函,并与见习单位签订《吉林 省吉林市就业见习单位协议书》。
2. 见习补贴:由就业见习单位按月先行垫付和申 请,经市、县(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拨 付到就业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3. 带教补贴:就业见习单位将申请材料按申请 补贴资金渠道上报, 经市、县(市) 人社部门、财政 部门审核后, 拨付到就业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 账户。
六、咨询电话
0432-62507870、62507880
一、政策内容
对吉林市内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 技工院校) ,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 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 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 在校期间获得过(一次以上, 含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含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以及贫困残疾人家 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毕业 生,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二、适用范围
吉林市内各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 工院校) ,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困难 毕业生,除学习期间获得过助学贷款按每人 800 元补
贴外, 其他类别均按每人 1500 元补贴的标准进行补贴。
< 18 >
三、申报要件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毕业生身份 证复印件、户口本、低保证 / 低保折 / 低保卡、残疾证、 助学贷款合同、扶贫卡 / 扶贫办系统截图、县级以上 民政局开具的低保证明 / 贫困证明。
四、办理流程
驻市各高校、中职(含技工学校)负责收集材料 初审,市人才中心复核并汇总材料,市人社局审核, 市财政局拨付。
五、咨询电话
0432-62507870、62507880
返乡创业基地一次性奖补
一、政策内容
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军人等返乡入乡人员在乡 镇地域内(包括县域开发区)创办企业、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产业龙头企业等,并带动 一定数量创业户入驻企业或吸纳一定数量劳动力就业 的经济实体,经认定为省级返乡创业基地的可获得一 次性奖补。
二、适用范围
经认定的省级返乡创业基地。
三、申报要件
1. 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申请认定表;
2. 基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基地和带动创业户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基地带动创业户名册;
< 20 >
5. 基地与创业户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合同);
6. 基地和带动创业户为就业人员发放劳务报酬支
付凭证;
7. 认定为县市级基地的命名文件等相关材料。
四、办理流程
1. 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基地向县级人社部门提 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 县级审核申报。县级人社部门对申请对象提交 的材料逐项认真审核,并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 在《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申请认定表》中 签署意见,上报市人社部门。
3. 市级复核推荐。市人社部门进行复核,确认无 误后,在《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基地申请认定 表》中签署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省人社 部门。
4. 省级核查认定。省人社部门成立专家评审组对
申报基地实地审核,对申请材料逐项核查。符合条件
< 21 >
的给予省级基地命名和一次性奖补。
五、咨询电话
0432-62047513
企业职工岗前培训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 1 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参加 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 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 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学时 5 元。培训时限, A 类 240 学时、B 类 120 学时、C 类 80 学时。
三、申报要件
(一)开班申请。
1. 企业职工岗前培训申请表;
2. 教学人员情况;
3. 学校培训场地及设施(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教 < 23 >
4. 企业职工培训名册;
5. 企业职工培训教学计划;
6. 开展培训企业信用报告;
7. 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8. 劳动合同原件;
9. 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10. 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补贴申请。
1. 培训过程视频刻录成光盘, 每学时一个文件夹,
光盘封面标注课次情况及上课日期,全程视频由企业
和培训机构留存,以供备查;
2. 企业职工培训补贴申请表;
3. 同意开展培训开班申请材料;
4. 劳动合同复印件(人员信息页、签字盖章页);
5. 出勤材料:参加培训人员签到簿(每天上下午
签到簿);
6. 培训结束考核材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考核成
< 24 >
绩单;
7. 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8. 企业出具培训过程报告;
9. 企业申报补贴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上报电 子版。
四、办理流程
符合开班条件的企业(单位)通过智慧人社系统 录入相关信息,并持相关材料到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职建处进行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局党 组同意公示期满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单位) 账户。
五、咨询电话
0432-62048895
一、政策内容
以至少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 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 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发挥企业培养主体作用,培养和 评价“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和院校培训基地“双 基地”,企业导师和院校导师“双导师”培养模式, 大型企业可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等采取“师带徒”的 方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二、补贴标准
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 5000 元。
三、申报要件
1. 培训计划(企业根据需求与培训机构共同研究
制定);
2. 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
< 26 >
3. 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4. 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5. 学徒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6. 劳动合同复印件、参保缴费记录等;
7.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中省直企业学徒培训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工 作范畴,享受当地政策。
四、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进行申报,实地踏查,专家评审论证,正式纳入学 徒制度培训计划,局党组研究通过进行公示。公示期 满后 30 天内拨付 50% 补贴。
五、咨询电话
0432-62048895
创业培训(含网络创业培训)
一、政策内容
各类院校(含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下同)在校学生、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贫 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 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 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自主选 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先行垫 付培训费的,按规定将培训补贴拨付至培训人员银行 账户;参加培训机构有组织(含项目制培训)开展的 培训,免交培训费,同时按有关规定可先行拨付 50% 的培训补贴资金给培训机构。
二、补贴标准
创业意识培训 GYB(3 天课程)培训 300 元 / 人次;
创办你的企业培训 SYB(7 天课程)培训 1200 元 / 人 < 28 >
次; 提升你的企业培训 SIYB(GYB+SYB, 10 天课程) 培训 1500 元 / 人次;网络创业(7 天课程)培训 1500 元 / 人次。
三、提交材料
1. 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
2. 创业培训教学课时计划、教学人员情况、创业 培训人员花名册、申请补贴创业培训学员名册、创业 培训合格证花名册及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毕业年度 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 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及学校 出具的毕业生证明、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户口簿 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
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3. 培训项目学员申请表;
4. 创业学员培训登记表;
5. 学员学习心得;
6. 培训班评估表;
8. 学员身份证;
9. 创业培训合格证;
10. 创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 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若创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创
业培训补贴资金的,还应附代为申请协议);
11. 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 材料。
四、办理流程
创业培训机构持相关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申报,经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合格,公示无异 议后,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培训人员或培训机构、企业 拨付培训资金。
五、咨询电话
0432-62049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