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事指南
2017-06-03 09:05
一、律师从事范围
依据《律师法》第28条的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二、公民聘请律师须知
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公民如需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到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进行,并要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出示执业许可证和律师执业证。需要提醒的是,在聘请律师过程中,一定要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其名称是“×××律师事务所”,注意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及不法分子假冒“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以免受骗上当。
公民决定聘请某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后,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合同将载明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代理权限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因此,委托前,应认真阅读委托代理合同的有关事项,如有疑问,应询问清楚。要逐项阅读委托代理协议的条款,如对其中内容有不同意见,应及时与律师事务所沟通。如确无意见,可以在协议上签字并本人留存一份。同时,应注意委托代理协议是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签订的,要检查委托代理协议上是否有律师事务所的公章。不能与律师个人私自签订委托协议,否则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应到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代理费及律师办案所需的文印费和差旅费。律师代理费标准应按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律师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协商收费应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签订。交纳律师代理费后,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规发票。律师办案所需的文印费和差旅费是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预先收取,结案后多退少补,这项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向您出具收据。除上述两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再以其他名目向您收取费用。
签订完成委托代理协议并交纳费用后律师即开始履行代理义务。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认真、负责、及时调查取证,妥善保管证据,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等活动;不得泄露您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担任本案对方或第三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威胁、利诱他人作假证或阻碍他人作证,如果律师有上述行为,委托人可向我们投诉或反映。
律师按委托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法律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因此,委托人应提供准备的事实和证据,同时对诉讼风险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需要委托人的支持与配合,委托人不能利用律师的职务方便为其进行违法或不道德活动,不能要求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为您传递信件、物品;更不能要求律师为其向办案人员送钱送物,否则律师有权拒绝或终止代理。
吉林市律师协会:0432-62055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