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08-11 09:46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市公安局 吉林市国家安全局
吉林市司法局 吉林市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县市区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现将《关于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市公安局 吉林市国家安全局
吉林市司法局 吉林市律师协会
关于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
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维护和保障我市律师执业权利,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建立我市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动机制,快速处置侵犯律师执业权利问题,对于有效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促进司法活动顺利进行,保障司法精准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部署,针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后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切实提高我市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二、明确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范围
(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认为其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向律师协会或者相关办案机关提出维护其执业权利的申请或者投诉、申诉、控告:
1.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
2.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
3.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按程序发言时,被违反规定打断或者制止的;
4.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
5.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6.其他妨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其执业权利的。
以上情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律师应当在庭审结束后提出维权申请,不得以维权为由干扰庭审的正常进行。
三、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途径
(三)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维护其执业权利:
1.向相关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
2.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
3.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4.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
律师因异地执业向非注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的,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接待,给予协助,并于24小时以内将其申请移交其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移交。
律师事务所执业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按上述途径维护其执业权利。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上述第一、第二项途径提出维护其执业权利的,应当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市律师协会备案。
四、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受理机制
(四)市律师协会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设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专门平台,统一受理会员律师维权申请,并在吉林市司法局网站、办公场所公布律师申请维权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律师申请维权。
律师协会接到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的申请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其他律师协会转来的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规定,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向律师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律师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情况紧急的,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紧急情形消除后,应当补充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书面材料。
律师协会受理律师维权申请,应当予以登记,详细记录律师信息、具体请求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等。
(五)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国家安全机关法制部门负责受理律师投诉。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官方网站、办公场所公开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受理机构名称、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安排专人或由受理机构负责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受理工作。
对于律师的投诉、申诉或者控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登记。
律师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出投诉、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六)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律师维权工作的沟通和协调处理。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应急预案,规范工作流程,配备专人负责协调处理律师维权事宜。
五、完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动处理机制
(七)律师协会受理律师维护执业权利申请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1.属于本律师协会处理范围的,应当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律师申请材料转交相关办案机关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于24小时以内向有关办案机关反映。情况特别紧急,需要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律师协会应当即时反映;
2.对于律师异地执业时提出的维权申请,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向事发地律师协会通报,请求予以协助。同时按照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通报相关办案机关予以处理;
3.对于需要省级以上办案机关依法处理的维权申请,市律师协会应当提请省级以上律师协会予以协调处理。
律师协会受理律师维权申请后,应当即时做出维权类型研判,对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应当立即报告同级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情况紧急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立即与办案机关及时沟通,平息事态,避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律师因情况紧急向事发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发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移送申请的同时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协调,保障申请律师的人身、财产安全。
(八)办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律师投诉或者接到有关律师协会反映的情况、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立即开展调查,一般应当于十日以内作出处理,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应当当面听取律师的意见。情况属实的,应当依法立即纠正,及时答复律师,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九)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律师申诉、控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一般应当于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情况不属实的,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法院、法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或者庭审结束后遭遇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谩骂、围攻时,法官及法警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
律师因依法执业在办案机关办公场所及管理区域外,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受理律师人身伤害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事发地司法行政机关及市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
(十一)在调查处理律师维权申请过程中,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加强沟通联动,及时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发现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与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相互交织的或者情况复杂、存在争议的、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等可以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准确查明事实。
(十二)律师协会在处理律师维护执业权利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可以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调。遇到重大复杂问题或者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重大突发事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有关办案机关及时予以解决,必要时提请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召开临时会议研究处理。对于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需要及时处理的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组成专门工作组,及时调查处理。
(十三)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办案机关在处理律师申请维护执业权利过程中,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和安抚工作。
(十四)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办案机关在处理律师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事项过程中,发现律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在维护律师正当执业权利的同时,对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持有关证明调查核实律师权益保障或者违法违规有关情况的,办案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十五)律师因其他行政机关侵犯执业权利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权的,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本意见精神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六、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十六)律师向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的,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反馈申请人。办案机关根据有关调查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律师协会,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反馈申请人。
(十七)律师直接向有关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进行投诉、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或者控告的,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两个工作日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答复律师本人,并通报其注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十八)律师协会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过程中,可以与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后,根据调查处理的实际情况,适时发声,表达关注,公布阶段性调查结果或者工作进展情况。对律师的投诉、申诉或者控告作出调查处理并与办案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社会披露调查处理结果。
七、加强工作指导监督
(十九)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要充分认识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工作,切实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
(二十)要依托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共同研究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工作有关问题。要建立完善侵犯律师执业权利行为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二十一)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投诉、申诉、控告,经调查核实后要求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有关机关拒不纠正或者累纠累犯的,应当由相关机关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十二)要及时汇总本地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定期在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并做好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全社会尊重律师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良好氛围。
抄送:省司法厅,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市公安局领导、市国家安全局领导、市司法局领导,各县(市)区司法局。
吉林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