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4年吉林市按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结合昌邑区实际,现制定分配方案如下:
一、申请对象
分配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吉林市昌邑区城镇户口;
(二)享受过2014年上半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且正在享受补贴的;
(三)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无房家庭中的分类施保对象。
申请对象与房源的比例数控制在3:1以内。
二、分配原则
(一)户型匹配、优选楼层原则。3人及以上家庭选择两室一厅的房源。1-2人家庭选择一室一厅房源。
家庭成员中如含有下肢残疾或年满70岁以上老人的,经事先申请(现场不予受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优选家庭可选择电梯房(石璟馨苑可选择一楼)。
(二)公开透明、社会监督原则。实行电脑摇号配租,摇号配租办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摇号配租过程公开进行,由市住房保障、纪检监察、人大、政协、媒体及各界群众代表参加现场公开摇号,落实全方位长效监督机制。
坚持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申请公开、分配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公开,配租结果在区网站专栏长期面向社会公开。
三、配租房源
本次分配的房源一共172套,其中一室一厅159套,两室一厅13套,具体明细详见附表。
四、相关政策
(一)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规定。市住房保障中心代表市政府拥有保障性住房的产权,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首次期限为3年,合同期满前3个月由保障对象申请提出续约。在合同存续期间,保障对象拥有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权,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房租、水电费、燃气费、供热费、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对保障对象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维护管理。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异议,由双方提出申请,进行仲裁,或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区民政、街道(社区)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年度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二)关于申请人的规定。原则上由申请人参加摇号分房和组织入户。若申请人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则可由代理人代为摇号,代理人应在申请人申请时提出,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委托书》(委托书附后)。组织入户必须由申请人办理。若申请人因身体原因无法办理,代理人必须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方可办理。
(三)关于租金的规定。保障对象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租金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2015年的租金按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即建筑面积0. 5元/㎡·月。在合同存续期间,保障对象如果收入条件发生变化,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时,保障对象应按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缴纳租金。
(四)关于物业费的规定。保障对象应按所在小区需缴纳物业费的标准缴纳物业费。对于足额缴纳各项费用的保障对象,入住满1年后,每年可在物业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持上一年度物业管理交费票据,到物业公司统一登记,由物业公司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报销部分物业费,逾期不予受理。2015年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减免0.3元。保障对象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不享受此项政策。
(五)关于供热费的规定。保障对象应按规定缴纳供热费,并按政府相关文件和通知的时限办理最低收入家庭供热费减免手续。
(六)关于特殊申请家庭的规定。一是拥有优先选择权家庭的申请条件,由昌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优选家庭的相关证明存入个人住房保障档案备查。二是患有重度精神疾病的保障对象,其监护人应出具共同居住的承诺书,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昌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责令其退房。
(七)关于自动放弃的规定。在分配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外,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记入住房保障信息档案,两年内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租赁补贴:一是摇号后放弃住房的;二是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三是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入住的;四是入住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住房的。
(八)关于停止租赁补贴发放的规定。按合同签订之日的当季度算起,保障对象自下个季度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九)关于互换保障性住房的规定。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因就业、就学等原因需互换保障性住房的,应由调换双方同时提出申请,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市住房保障中心批准重新签订合同后,双方之间可以互换保障性住房。
(十)关于直接享受配租的规定。保障对象参加3次摇号分配(抽签)仍未获得保障性住房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
(十一)关于保障性住房腾退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核查,保障对象不符合条件的或家庭成员另获得其他住房的,应按规定时限退出保障性住房,装修费用自理。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五、配租程序
保障性住房配租程序分为申请审核、摇号分配、签订合同入户三个阶段:
(一)申请、街道社区审核阶段(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11日)。
由申请家庭户主或推举的家庭成员(简称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租赁补贴存折,向户籍地街道(社区)提出申请。由街道(社区)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和住房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7日。
(二)民政、住建审核阶段(2015年6月12日——2015年6月18日)。
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政部门同期开展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复核,在区政府网站专栏进行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保障对象,建立住房保障档案。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三)摇号配租阶段((2015年6月19日)。
昌邑区政府定于6月17日在昌邑区政府机关会议中心(暂定)。由街道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组织参加摇号选房。
(四)签订合同入户阶段(2015年6月22日——2015年6月23日)。
市住房保障中心与配租成功的保障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集中办理保障对象进户手续。保障对象在办理入户手续时,应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六、监督管理
(一)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追回保障性住房,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二)将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以及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收回其保障性住房,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三)无合理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居住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交纳保障性住房租金,限期补缴,逾期不改或不缴的,承租人应当退出而拒不退出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享受住房保障后,又取得其他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回保障性住房。
(四)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人员,交有关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七、其他规定
(一)签订《吉林市保障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后更换合同文本。
(二)各街道、乡镇根据此方案内容对社会公布。
附件一:2015年昌邑区政府完全产权保障性住房房源表
附件二:《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委托书》
昌邑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日
附件一:
昌邑区政府产权房源表-172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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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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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1-2人申请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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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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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源 |
一室一厅 |
人房比例 |
正常申请人 |
优选申请人 |
优选房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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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山庄 |
把两边的96套 |
2.1:1 |
277 |
45 |
0 |
电梯房,不设优选 |
鸿博颐景 |
2#楼:25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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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井街道 |
34套 |
32 |
2 |
2 |
定向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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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恩雅居 |
7#楼7层:4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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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59套 |
309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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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人以上申请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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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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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源 |
两室一厅 |
人房比例 |
正常申请人 |
优选申请人 |
优选房源 |
|
鸿博颐景 |
2#楼:1套,3#楼:4套 |
2.7:1 |
3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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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选申请人或者分配到电梯房,或者空签 |
威恩雅居 |
7#楼7层:4套,6楼2套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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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山新居 |
2套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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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3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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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委托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与受托人关系:(○亲属○同事○朋友○其他)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 ,因故不能参加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活动,特委托 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参加公共租赁住房摇取座位号 ;
2、代为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匹配房源 ;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的行为和结果,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社区 (公章): 街道 (公章):
区住房保障机构(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