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昌邑区按份共有产权 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
按照《2014年吉林市按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结合昌邑区实际,现制定分配方案如下:
一、分配对象
分配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吉林市昌邑区城镇户口;
2、享受过2014年上半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且正在享受补贴的;
3、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无房家庭。
二、出售原则
(一)户型匹配、按份共有原则。保障人数在3人及以上的家庭可根据需要提前确定两室一厅或一室一厅的房源,摇号当日不予受理。保障人数在2人及以下的家庭选择一室一厅房源。
市住房保障中心与保障对象为保障性住房产权共有人。根据出资比例,最低收入无房家庭拥有单套保障性住房60%的产权份额,市住房保障中心拥有单套保障性住房40%的产权份额。双方按所占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公开透明、社会监督原则。实行电脑摇号选房,摇号选房办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制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摇号选房过程公开进行,由市住房保障、纪检监察、人大、政协、媒体及各界群众代表参加现场公开摇号,落实全方位长效监督机制。
坚持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申请公开、分配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公开,摇号选房结果在区政府网站专栏长期面向社会公开。
三、分配房源
本次昌邑区分配的房源一共458套,其中一室一厅311套,两室一厅147套,具体房源及价格详见附表。
- 政策规定
保障性住房部分产权分配管理,按照《吉林市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产权实施管理办法》(吉市政办函[2010]17号)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一)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市住房保障中心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合同,期限为3年,期满前3个月由保障对象申请提出续约。居住期间,保障对象自行承担房租、水电费、燃气费、供热费、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市住房保障中心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对保障对象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异议,由双方提出申请,进行仲裁,或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区民政、街道(社区)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年度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二)关于价格的规定。市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综合成本、购置的价格、保障对象的困难程度等因素,按比例确定平均出售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首次购买60%产权部分的价款
价格:保障性住房每平方米建设综合成本×建筑面积×60%。
2、3-6年内购买剩余40%产权部分的价款
购得60%部分产权满3年不足6年时,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在足额缴纳全部产权的相关税费后,可以按保障性住房原建设综合成本购买市住房保障中心拥有的40%部分产权份额,从而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全部100%产权。
价格:保障性住房每平方米建设综合成本×建筑面积×40%﹢全部产权的费税﹢土地出让金。
3、6年以后购买剩余40%产权部分的价款
购买价格考虑折旧、地价、增值等因素,报市政府批准后,每两年公布一次。
(三)关于租金的规定。政府产权份额部分,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3年合同期内实行零租金,3年期满未购买保障性住房全部产权的保障对象,应依据市物价部门制定的租金标准交纳政府产权份额的租金。
(四)关于上市交易的规定。保障对象购买保障性住房全部产权后,可以将住房上市交易,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保障对象的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保障对象未购买完全产权的,不得将个人产权上市交易,确需出售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原价回购,装修费用自理。
(五)关于个人产权继承的规定。对于保障对象购买的个人产权部分,符合保障条件的继承人可以继承。继承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腾退、购买或租用保障性住房。腾退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原价购回个人产权份额,房款返给继承人;购买的,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产权份额;租用的,按市场价格交纳政府产权份额的租金。
(六)关于物业费的规定。保障对象应按所在小区需缴纳物业费的标准缴纳物业
费。对于足额缴纳各项费用的保障对象,入住满1年后,每年可在物业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持上一年度物业管理交费票据,到物业公司统一登记,由物业公司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报销部分物业费,逾期不予受理。2015年物业费报销的标准为建筑面积0.3元/㎡·月。保障对象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不享受此项政策。
(七)关于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规定。个人产权部分的物业维修基金由保障对象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由住房保障中心从售房款中列支。购买全部产权时,保障对象应补齐物业维修基金。
物业维修基金按市物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共有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费从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各区政府、管委会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监督工作。
(八)关于供热费缴纳的规定。保障对象应按规定缴纳供热费,并按政府相关文件和通知的时限办理最低收入家庭供热费减免手续。
(九)关于停止租赁补贴发放的规定。按合同签订之日的当季度算起,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自下个季度起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十)关于保障性住房腾退的规定。经主管部门核查,保障对象不符合条件的或家庭成员另获得其他住房的,应按规定时限退出保障性住房,装修费用自理。保障对象暂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五、出售程序
- 申请、街道社区审核阶段(2014年12月4日——2014年12月12日)。
由申请人(户主或推举的家庭成员)持户口簿、身份证、吉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租赁补贴存折,向户籍地街道(社区)提出申请。由街道(社区)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和住房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
- 民政、住建审核阶段(2014年12月13日——2014年12月19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政部门同期开展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收入复核,在区政府网站专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保障对象,建立住房保障档案。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组织看房(2014年12月9日——2014年12月12日)
申请审核期间,由街道或社区统一组织去威恩雅居、桃源山庄小区看房(鸿博颐景花园、博达英郡为已入住房源,不组织统一看房),时间定于9日至12日下午1点到4点。
(二)摇号选房阶段(2014年12月20日)
昌邑区政府定于12月20日在昌邑区政府机关会议中心(暂定)。由街道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组织参加摇号选房。
(三)签订合同入户阶段(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31日)。
市住房保障中心与保障对象签订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集中办理保障对象进户手续。保障对象应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 申请规定
- 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重复申请保障性住房。
2、患有重度精神疾病的保障对象,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共同居住的承诺书,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住房保障机构有权责令其退房。
3、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保障对象自动放弃,记入住房保障信息档案,两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分配,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租赁补贴:
⑴摇号选房后放弃住房的;
⑵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
⑶签订购房合同后放弃入住的;
⑷入住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住房的。
4、参加3次摇号选房(抽签)后,保障对象仍未获得保障性住房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不参加摇号选房直接获得保障性住房,房源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
六、监督管理
(一)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追回保障性住房,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二)将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以及擅自更改房屋结构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在保障性住房居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收回保障性住房,记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五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享受住房保障后,又取得其他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回保障性住房。
(三)在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人员,交有关单位依法、依纪处理。
七、其他规定
(一)本方案下发之前已签订的《吉林市保障性(廉租)住房购买合同》继续生效,期满后更换合同文本。
(二)原保障对象关于报销物业费等政策参照本方案执行。
(三)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此方案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社会公布。
附:2014年昌邑区按份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及价格明细
昌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