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许可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7〕33号)和《吉林省政府审改办关于抓紧调整完善市县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吉市审改办〔2017〕25号)精神及《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吉昌政发(2017)34号)基础上,对我区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调整。经研究,决定保留84项,取消4项、暂停1项,现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取消、暂停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监管,逐项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不能因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取消、暂停和调整而放弃或者削弱监管责任,做到放管结合,防止出现“真空”。同时,要在文件下发15日内,向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权责清单的书面申请,30日内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报区机构编制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按要求进厅的,要全部纳入政务大厅集中统一管理。
附件:1.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84项)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