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预付款消费方式的流行,其消费模式已经深入百姓生活消费当中,主要涉及购房购车、美容美发、洗车、健身、教育培训和餐饮等行业。商家在打折优惠收取预付款的同时,部分商家夸大宣传、欺诈消费者的现象也屡有发生,由此产生的消费纠纷也让不少消费者遭受损失。为此,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理性消费,提高消费前的自我保护意识。结合近期的消费投诉热点问题,总结三个案例给大家以警示。
案例1
2017年2月份,消费者李女士花费两千六百八十元,在吉林市某教育培训机构报名参加了舞蹈培训课程。当时双方签订了一份购卡协议。同年5月份,该培训机构不仅擅自更换培训地点、课程以及授课老师,还要求李女士支付额外课时费。李女士表示无法接受,于是找到培训机构申请退款。遭到拒绝后,李女士找到市消费者协会请求协助调解。
经市消协核实,消费者李女士与培训机构签订的购卡协议,并非正式的合同文本,仅是一份学员须知。5月份,该培训机构单方面告知李女士,培训地点从船营区签到昌邑区,导致李女士上课极为不便。不久后,该培训机构更换老板,聘用的授课老师和房租费用有所提高,因此出现了更换老师以及增加学费的情况。
对此,市消协告知该机构:“培训机构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培训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和解除合同。现培训机构在未征得消费者李女士确认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了服务内容、项目和价格,已经严重影响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该机构负责人提出可以按照原价格为李女士提供服务,李女士称该培训机构的行为已属于违约,要求立即退回所剩的预付款,经过多次调解和耐心的沟通,最终商家一次性为李女士返还培训费2600元。
近年来,预付卡消费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所接受的新型消费模式,它是一种建立在市场信用机制上的消费方式,对于百姓生活和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然而,伴随着预付卡消费的普及,部分商家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出现易主经营、服务缩水、承诺不兑现等现象,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以餐饮、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服务性行业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诺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通过本案例,在此提醒消费者,一是莫轻信教育培训机构吹嘘的教学资质,了解其教学情况和口碑以及试听后,再做决定,切勿在商家工作人员的“花言巧语”下冲动消费;二是莫要轻信“无条件退款、无效退款”等承诺,消费者签订协议后必须索要正式发票或者凭据,并收集教育机构或者商家发布的广告宣传册等有关资料,以备需要时维权。
案例2
消费者石女士居住在高档的小区,在家门口有一家新开的美容院,多次路过美容院门口,店员发传单及赠品诱惑下,经不住店员的再三劝说,她办了一张12800元的会员卡。可是,刚做过两次美容之后,石女士忽然发现美容院大门紧锁,原来是老板卷钱“跑路”了。店门前围了不少人,既有讨薪的员工,也有像她这样的会员。后来,她了解到像她这样无法要回卡内余额的受害者有十余人,金额总计近十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果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工商、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向公安部门报案;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等。该案件消费者手中没有消费票据,且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商家已不存在)有些不良商家故意诈骗消费者,对此消费者可以积极报案。如果单个受害者的涉案金额不够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受害者可以联合多名受害者,一起向公安部门报案。
案例3
近日消费者蓝女士通过某中介公司,在北山附近某小区看中了一套房,因消费者蓝女士要办理贷款购房,与中介签订了购房意向协议并交付了两万元订金。三天以后中介告知蓝女士因她年龄的原因(蓝女士56岁)贷款手续没有办下来。蓝女士提出如果贷款办不下来房屋就不买,可是中介公司称如果蓝女士不买房屋,就按照协议不予退定金。消协调查后认为,本案中,当时双方没有写明消费者所交的2万元是“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而仅仅表明诚意或意向的预付款,中介公司理应退还。经调解,该公司退还了消费者2万元的预付款意。
市消费者协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消费者应不断提高自身消费意识,不盲目消费,应慎重考虑,做到理性消费,避免一时冲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是要及时索取商品相关凭证,对一些宣称中保证功能内容最好是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充分保障自身的权益;三是经营者也应当认真学习《消法》的相关规定,做到诚实守信经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