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由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拟定了吉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40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位置和范围:吉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40批次建设用地,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前娘娘庙村,东至耕地,西至耕地和空地,南至耕地,北至空地(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技术图)。
二、征收面积及地类:吉林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40批次建设用地,总面积0.4022公顷,全部为农民集体所有,其中:建设用地0.0017公顷,农用地0.4005公顷。
三、征收目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项目用地获批后修建污水处理厂。
四、补偿标准:执行《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吉市政函﹝2020﹞250号)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其中,农民集体土地:农用地不低于50元/平方米,建设用地不低于50元/平方米,未利用地不低于25元/平方米。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评估或协商方式确定。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被征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会保障安置:根据自愿选择原则,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补偿登记与听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分局牵头负责拟定,报区政府审核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认为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申请举行听证会,以书面形式送达(地址: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路40号;联系人:游长宇;联系电话:13904405866),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七、相关要求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三十日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