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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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区关于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专项行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3-28 14:4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专项行动,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工作,积极提供相关问题线索。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行政许可方面 

  重点整治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二)行政检查方面 

  重点整治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相关规定,检查频次过多,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逐利检查、任性检查;检查标准、程序不明确,随意检查;运动式检查、“走过场”检查等问题。 

  (三)行政处罚方面 

  重点整治对企业处罚依据适用不准确、自由裁量权滥用;证据收集不规范、处罚程序履行不到位;过度执法、粗暴执法、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等问题。 

  (四)行政强制方面 

  重点整治滥用财产性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 

  (五)涉企规范性文件方面 

  重点整治违法制发阻碍企业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 

  二、线索征集及受理时间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 

  三、线索受理举报方式 

  (一)投诉举报收件(信)地址:昌邑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昌邑区中兴街105号) 

  (二)投诉举报电话:0432-62755562 

  (三)投诉举报电子邮箱:cyqsfjzf@163.com 

  四、注意事项 

  (一)本次专项监督不受理与涉企行政检查无关的举报反映和来信来电,不干预司法活动。 

  (二)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如有相关证据材料,可一并提交)。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 

  (三)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四)以下举报将不予受理:已经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确定的行政执法案件;正在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行政执法案件;经行政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行政执法案件,依法不应受理的其他问题。 

  昌邑区司法局 

  2025年3月28日 

初审:郝佳 复审:黄月 终审:于丽丽

2023年9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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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区关于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专项行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3-28 14:49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专项行动,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工作,积极提供相关问题线索。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一)行政许可方面 

  重点整治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二)行政检查方面 

  重点整治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相关规定,检查频次过多,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逐利检查、任性检查;检查标准、程序不明确,随意检查;运动式检查、“走过场”检查等问题。 

  (三)行政处罚方面 

  重点整治对企业处罚依据适用不准确、自由裁量权滥用;证据收集不规范、处罚程序履行不到位;过度执法、粗暴执法、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等问题。 

  (四)行政强制方面 

  重点整治滥用财产性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 

  (五)涉企规范性文件方面 

  重点整治违法制发阻碍企业公平竞争、损害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 

  二、线索征集及受理时间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 

  三、线索受理举报方式 

  (一)投诉举报收件(信)地址:昌邑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昌邑区中兴街105号) 

  (二)投诉举报电话:0432-62755562 

  (三)投诉举报电子邮箱:cyqsfjzf@163.com 

  四、注意事项 

  (一)本次专项监督不受理与涉企行政检查无关的举报反映和来信来电,不干预司法活动。 

  (二)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如有相关证据材料,可一并提交)。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 

  (三)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将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四)以下举报将不予受理:已经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确定的行政执法案件;正在进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行政执法案件;经行政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行政执法案件,依法不应受理的其他问题。 

  昌邑区司法局 

  2025年3月28日 

初审:郝佳 复审:黄月 终审:于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