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吉林市昌邑区2025年中央财政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防灾减灾第三批)资金(玉米大斑病飞防作业)项目飞防作业顺利实施,现邀请符合资质要求的飞防作业单位参加该项目飞防作业费用报价。
一、报名资质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2、申请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取得有效营业执照,具备无人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满足航空喷洒(撒)或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服务能力;
3、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销(和/或制造)本项目标的的合法资格;
4、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报价。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供应商的报价均将被拒绝;
5、供应商近一年(2024年度)财务状况良好;
6、供应商须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或证明;
二、报价文件按以下文件提交
1、报价单(见附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营业执照
4、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
5、3名以上植保无人机系统操作手合格证
6、开户行许可证
注:以上材料每页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报价文件需用文件袋密封后加盖公章。不按要求编制的文件作废。
三、最高限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26万元。
四、文件递交的时间和地点
1、递交时间:2025年8月4日
2、递交地点: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105号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3、联系电话:0432-62755164
五、确定供应商办法
本项目不设现场报名,按照已上报材料的供货商报价由低到高的方式排序,通过资格审查的合理最低价者为第一资质单位。
六、采购内容
植保无人机飞防服务(包含药剂),实施面积1.3万亩次。
(一)药剂成分
飞防作业药剂选择要求对作物安全、对人畜安全、对环境友好的高效、低风险农药,优先选择适于飞防作业的农药剂型。所选择的药剂应在低稀释倍数下保持稳定,适于低容量喷雾,不出现絮凝等现象。本次用于玉米大斑病飞防药剂有效成分须包含唑醚·戊唑醇(有效成分总含量需≥40%)、磷酸二氢钾、飞防专用助剂。优先采用先进技术加工或优先选择适合飞防的农药剂型,加工后外观清澈透明,无漂浮物或沉淀,稀释后可用无人机直接喷施。
(二)飞防作业资质要求
开展飞防作业的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具备航空作业农林喷洒资质,在作业时,须遵守通航运行相关要求。植保无人机飞手须符合中国民航局《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要求,持有由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内容培训合格后颁发的操作证书;航化作业航空器及相关喷洒设施符合适航审定要求。
(三)飞防作业标准要求
1、飞行参数要求。植保无人机应按照机型确定喷幅,根据作物种类、生长时期、防治对象等确定作业高度和飞行速度等参数,飞行速度为3-5m/s(最高不应超过6m/s),飞行高度为2-4m(离作物冠层的高度,根据不同作物和生育期适当调整),施药液量为1.5升/亩。
2、气象条件要求。作业时气温12℃-30℃;空气相对湿度大于60%;风力3级以内;雷雨天气禁止施药;施药后2小时内如有降雨,应按农药使用说明书要求,确定是否需要重新施药。
3、作业标准要求。航化作业的航空器要配备专业喷洒设备,选择航空专用喷头种类和型号进行配比,达到控滴喷雾要求。作业符合《航空施用农药操作准则》(GB/T 25415-2010)《农用航空喷施技术作业规程》(NY/T 1533-2007)《植保无人飞机安全操作规程》(T/NAPP 04-2019)和《植保无人航化作业施药技术规程》(DB/T 3364-2022)相关标准要求。
(四)肩戴式记录仪
飞防作业时,需为每位植保无人机操作机手佩戴记录仪,全程对配药、无人机载药过程进行记录。
(五)植保无人机和肩戴式记录仪性能要求
植保无人机应使用市场较新机型,避免因使用时间较长出现高故障率、高返修率,影响作业进度;记录仪器应确保使用时间长、记录清晰、存储量大、查看方便、GPS 定位、运行速度快、远程调度、防雨水防摔等功能。
七、其他要求
1、作业安全。作业人员要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机械操作规程等做好安全防护;施药作业时,要在作业地块边放置警示标志,提醒路人和围观群众注意安全。施药过程中若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药害纠纷时,采购人不承担赔偿等责任。
2、作物安全。严格按照规定的农药品种、剂量施药,不得擅自随意混用其他农药和肥料,确保不发生作物药害事故。
3、回收处理。实施飞防作业服务产生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飞防服务商负责回收,并交给城区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
附件:昌邑区2025年中央财政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防灾减灾第三批)资金(玉米大斑病飞防作业)项目飞防作业报价单
吉林市昌邑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30日
初审:郝佳 复审:黄月 终审:于丽丽